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86號
原 告 簡漢欽即良承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被 告 承運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慶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 年6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及傳喚證人簡漢章之必要,因認本件應再開辯論。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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