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海商字第8號
原 告 香港商翡陞有限公司
Fair Vie
cturing Co., Ltd.) Shejng Wan, Hong Kong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航海運承攬運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 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 ;又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者,當事 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 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又對於被告提出之答辯狀再為主張之準備書狀,當事人應於 收受該書狀後5日內提出於法院,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 第1項、第267條第2項、第3項規定即明。茲限原告於收受被 告提出之答辯狀及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正本 ,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其應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 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嚴君珮
附件
一、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 其理由。
㈡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 之。(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有理由之 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 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 。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 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
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 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 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 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四、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宜自行保留 回證,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 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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