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543號
TPDV,96,拍,543,200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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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3人陳碧瑕於民國94年1月5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 台幣(下同)384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 93年12月26日起至133年12月2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 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第3人陳碧瑕於94 年1月6日與聲請人簽立個人綜合額度借款契約書(下稱契約 書),約定在320萬元之額度內辦理包含購置房屋貸款、房 屋修繕貸款、小額消費性貸款及週轉金貸款等綜合額度之貸 款;關於房屋修繕貸款部份,借款金額為250萬元,約定期 限15年,前2年只繳息不還本,第3年起再按月本息平均攤還 ,其每期攤還金額依年金法計算之,利息自94年1月6日起至 96年1月6日止按聲請人定儲指數利率(目前為2.21%)加碼 年息0.875%機動計算,另自96年1月6日起至109年1月6日止 ,改依上述指數利率加碼年息1.375%機動計算;關於週轉金 貸款部份,其可動用額度以200萬元整為限,惟上述2筆借款 總現欠本金不得超過32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1月6日 至95年1月6日止,利息依上述指數利率加碼年息2.075%機動 計算,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外,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原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逾6個月部 分,按原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陳碧瑕屆期不為清償,尚 欠聲請人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依契約書第 12條之約定,第3人陳碧瑕已喪失期限之利益,債務視同全 部到期,債務人應立即清償或任憑聲請人處分擔保品充償, 又第3人陳碧瑕於95年4月3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與相對人,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 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故本件抵押權之效力仍及於相對人, 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 簿謄本、契約書、債權憑證等件為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 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67條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與上述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 867條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邦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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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名: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