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562號
CTDV,104,訴,2562,201707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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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登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葉秀玲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6,500元【計算式:起
訴時土地公告現值13,500元/㎡×土地面積39㎡(即水塔1㎡+鐵
皮棚架37㎡+碑1㎡)=526,5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
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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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