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77號
上訴人即原告 蘇雅萍即巡邑水電行
法定代理人 蘇雅萍
上訴人與蘇冠任即晶永業企業社等二十四人間因104年度建字第
7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上
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1,975,4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76,1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工程法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