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53號原 告 翁富美 趙品豪 黃楊秀鳳 林鳳秋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聰敏律師被 告 吳經靖即宏賓旅舘訴訟代理人 吳炳毅律師被 告 洪立瀅即宏賓旅舘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複代理人 蔡仁哲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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