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95號
原 告 鼎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皇林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貳萬壹仟捌
佰柒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壹佰零柒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零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