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耀晨實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
請未據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參照)。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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