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張木財即北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之6
上列當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而此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 亦有明定。次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 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復有明文。二、查本件呈報清算人案件,北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係在 臺北縣土城市○○街53號,依前述說明,自應由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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