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194號
PCDV,106,司促,17194,2017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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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19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蔡玉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肆佰伍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蔡玉媚於民國86年11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5631300084323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5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7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26
  9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
  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
  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
  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
  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
  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
  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
  定分期費率)。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719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玉媚 456│自民國 095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91183 │3130008432│07月 24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300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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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