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群輪錄影企業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朝禾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 96年度裁全字第3656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 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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