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8859號
TPDV,96,促,18859,2007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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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88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津品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之正確債務人為津品企業有限公司法代乙○○抑津
  品企業有限公羿兼法代乙○○。
二、若乙○○個人為債務人請求釋明對其請求之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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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津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