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88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津品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之正確債務人為津品企業有限公司法代乙○○抑津
品企業有限公羿兼法代乙○○。
二、若乙○○個人為債務人請求釋明對其請求之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