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488號
CTDM,106,聲,488,2017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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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士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士賢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士賢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 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分別定有明文。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亦有明文。復按法 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 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 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 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 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 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 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 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 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湯士賢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年度審易字第1316號、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026號、10 5年度簡字第4778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 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4至編號8所示之 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查受 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罪合併聲請 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稽(見106年度執聲 字第427號卷第1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檢 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 。而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依前開說明,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



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 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編 號3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5至編號7所定之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及附表編號4、編號8所示各罪之宣 告刑之總和,爰參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各次犯行之間 隔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附表
┌──┬────┬───┬──────┬──────┬────┬────┬────┐
│編號│罪名 │宣告刑│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判決日期│確定日期│備註 │
│ │ │ │ │ │ │ │ │
│ │ │ │ │ │ │ │ │
├──┼────┼───┼──────┼──────┼────┼────┼────┤
│1 │竊盜 │有期徒│104年5月30日│臺灣高雄地方│105年8月│105年9月│業經定應│
│ │ │刑7月 │ │法院105年度 │4日 │13日 │執行有期│
│ │ │ │ │審易字第1316│ │ │徒刑1年4│
│ │ │ │ │號 │ │ │月 │
│ │ │ │ │ │ │ │ │
├──┼────┼───┼──────┼──────┼────┼────┤ │
│2 │竊盜 │有期徒│104年6月23日│臺灣高雄地方│105年8月│105年9月│ │
│ │ │刑7月 │ │法院105年度 │4日 │13日 │ │
│ │ │ │ │審易字第1316│ │ │ │
│ │ │ │ │號 │ │ │ │
├──┼────┼───┼──────┼──────┼────┼────┤ │
│3 │竊盜 │有期徒│104年7月22日│臺灣高雄地方│105年8月│105年9月│ │
│ │ │刑7月 │(聲請意旨誤│法院105年度 │4日 │13日 │ │
│ │ │ │載為107年7月│審易字第1316│ │ │ │
│ │ │ │22日) │號 │ │ │ │
├──┼────┼───┼──────┼──────┼────┼────┼────┤
│4 │竊盜 │有期徒│104年7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105年8月│105年9月│ │
│ │ │刑4月 │ │法院105年度 │4日 │13日 │ │
│ │ │ │ │審易字第1316│ │ │ │
│ │ │ │ │號 │ │ │ │




├──┼────┼───┼──────┼──────┼────┼────┼────┤
│5 │竊盜 │有期徒│105年6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105年11 │106年2月│業經定應│
│ │ │刑4月 │ │法院105年度 │月21日 │3日 │執行有期│
│ │ │ │ │審易字第2026│ │ │徒刑9月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6 │竊盜 │有期徒│105年6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105年11 │106年2月│ │
│ │ │刑4月 │ │法院105年度 │月21日 │3日 │ │
│ │ │ │ │審易字第2026│ │ │ │
│ │ │ │ │號 │ │ │ │
├──┼────┼───┼──────┼──────┼────┼────┤ │
│7 │竊盜 │有期徒│105年6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105年11 │106年2月│ │
│ │ │刑3月 │ │法院105年度 │月21日 │3日 │ │
│ │ │ │ │審易字第2026│ │ │ │
│ │ │ │ │號 │ │ │ │
├──┼────┼───┼──────┼──────┼────┼────┼────┤
│8 │竊盜 │有期徒│105年7月17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1月│106年2月│ │
│ │ │刑4月 │ │法院105年度 │3日 │3日 │ │
│ │ │ │ │簡字第4778號│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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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