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6878號
TPDV,96,促,16878,20070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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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68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縣政府、聯勤第二0二廠(即原聯勤第
61兵工廠)、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台北縣政府、聯勤第二0二廠 (即原聯勤第61兵工廠)、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發支付命 令,惟因未表明相對人正確名義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 內補正正確之機關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該裁定於民國九 十六年五月十四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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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