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68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縣政府、聯勤第二0二廠(即原聯勤第
61兵工廠)、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相對人正確名義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應表
明其正確之機關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