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80號原 告 美華園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許淑華律師被 告 旺龍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壬○○訴訟代理人 連阿長律師 辛○○被 告 忻泰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受讓人)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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