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宗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宗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伍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宗得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又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 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 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 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 ,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 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 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裁定參照 )。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 ,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 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 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 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 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 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 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三、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數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編號1、2及3~5號所示之罪,其有期徒刑曾經分 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7年7月確定,此有上開判決在 卷可稽,惟參照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受刑人既有附表所 示之應定執行刑,則前開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 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5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 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
得重於附表所示之罪之宣告刑總和(即有期徒刑20年1月) ,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各該判決所定之應 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6年1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本案受刑人所犯之罪 ,其犯罪時間相近,所犯為罪質相近之罪,故就本案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所示之5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爰定如主文 所示之應執行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 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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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1 │槍砲彈│有期徒刑5 │102年間某 │高雄地院 │105.07.13 │高雄地院 │105.08.16 │編號1-2, │
│ │藥刀械│年併科罰金│日 │104 年度訴│ │104 年度訴│ │有期徒刑部│
│ │管制條│8 萬元 │ │字第895 號│ │字第895 號│ │分於判決時│
│ │例 │ │ │ │ │ │ │曾定應執行│
├─┼───┼─────┼─────┼─────┼─────┼─────┼─────┤刑有期徒刑│
│2 │殺人未│有期徒刑6 │104.07.23 │高雄地院 │105.07.13 │高雄地院 │105.08.16 │8年6月。 │
│ │遂 │年6 月 │ │104 年度訴│ │104 年度訴│ │編號3-5, │
│ │ │ │ │字第895 號│ │字第895 號│ │有期徒刑部│
├─┼───┼─────┼─────┼─────┼─────┼─────┼─────┤分於判決時│
│3 │詐欺 │有期徒刑1 │104.03.14-│橋頭地院 │106.04.19 │橋頭地院 │106.05.09 │曾定應執行│
│ │ │年5 月 │104.06.26 │105 年度訴│ │105 年度訴│ │刑有期徒刑│
│ │ │ │ │字第99號 │ │字第99號 │ │7年7月。 │
├─┼───┼─────┼─────┼─────┼─────┼─────┼─────┤ │
│4 │詐欺 │有期徒刑1 │104.09.16-│橋頭地院 │106.04.19 │橋頭地院 │106.05.09 │ │
│ │ │年8 月 │104.11.12 │105 年度訴│ │105 年度訴│ │ │
│ │ │ │ │字第99號 │ │字第99號 │ │ │
├─┼───┼─────┼─────┼─────┼─────┼─────┼─────┤ │
│5 │槍砲彈│有期徒刑5 │104.11.08-│橋頭地院 │106.04.19 │橋頭地院 │106.05.09 │ │
│ │藥刀械│年6 月併科│104.11.12 │105 年度訴│ │105 年度訴│ │ │
│ │管制條│罰金12萬元│ │字第99號 │ │字第99號 │ │ │
│ │例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