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77號
上 訴 人 浩邦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即唐舍設計企業行間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
拾叁萬零伍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貳仟零陸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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