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5年度,77號
TPDV,95,建,77,2007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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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77號
上 訴 人 浩邦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即唐舍設計企業行間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
拾叁萬零伍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貳仟零陸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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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浩邦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