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6年度重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北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嘉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欣模
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自字第五十七號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伍仟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及證據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 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 受理,有本院九十六年度自字第五十七號刑事判決在卷可憑 ,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 ,失所依據,併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素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林妙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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