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477號
TPDM,96,訴,477,200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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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
年度偵緝字第二二五六號、第二二五七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自知其並無任何財力開設公司擔任負責人,且明知營 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 竟為圖蠅利,應允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高」之成年 男子之要求,以擔任一家公司負責人新臺幣(下同)五千元 之代價,分別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擔任市大企業 有限公司(下稱市大公司,址設臺北市○○○路○段一之七 號八樓)之登記負責人,自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起,擔任日 菖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日菖公司,址設臺北市○○路六七號 九樓之八)之登記負責人,均為公司法第八條所稱之公司負 責人,並屬商業會計法第四條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而與「 小高」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如附表一、二所示 之納稅義務人(不含屬虛設行號之附表二編號1木舟有限公 司《下稱木舟公司》)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甲○○ 向稅捐機關領取空白統一發票後,交予「小高」,在明知市 大公司及日菖公司均無實際營業,市大公司並未銷貨予米喏 瓦服飾開發有限公司(下稱米喏瓦公司)等如附表一所示共 計二十二家之公司、營業人,日菖公司並未實際銷貨予木舟 公司等如附表二所示共計五家之公司之情況下,分別自九十 一年八月間起至同年十月間止,在不詳地點,以市大公司名 義,連續虛偽填載買受人、品名、件數、銷售金額均不實、 銷售金額共計三千六百三十三萬五千三百八十七元、性質屬 會計憑證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一百零六紙,另自九十一 年六月間起至同年八月間止,在不詳地點,以日菖公司名義 ,連續虛偽填載買受人、品名、件數、銷售金額均不實、銷 售金額共計一千九百二十二萬八千六百元、性質屬會計憑證 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三十四紙,並先後持交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公司、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以行使之;如附表一所 示之米喏瓦公司等共二十二家公司、營業人,及如附表二編



號2至5所示之恆安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恆安公司)等共四 家公司,則於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各月份之營業稅時,分別 持其中七十四紙、面額共計二千七百九十三萬零九百九十六 元,及其中二十七紙、面額共計一千六百八十五萬七千八百 元之統一發票,分別用以申報扣抵進項稅額;甲○○及「小 高」即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分別幫助如附表一所示之米喏瓦公 司等共二十二家公司、營業人逃漏稅捐總計數額達一百三十 九萬六千五百五十元,及幫助如附表二編號2至5所示之恆 安公司等四家公司逃漏稅捐總計數額達八十四萬二千八百九 十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統一發 票買受人名稱、銷售額、稅額及件數,已申報扣抵銷售額、 已申報扣抵稅額及件數均詳如附表一、二所示)。二、案經臺北市政府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均坦承 不諱,並有臺北市政府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府建商字第0 九二二三九四六七00號函暨所附日菖公司登記資料(見九 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0八三號卷《下稱偵一八0八三卷》第 十五頁至第十九頁)、臺北市政府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府 建商字第0九二二三九四六四00號函暨所附市大公司登記 資料(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七二五號卷《下稱偵八七二五 卷》第四頁至第十四頁)、關於日菖公司之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 析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申報書(按年度)查詢作 業、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申報書(按月份)查詢作 業、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業稅欠稅查詢情形表、專案申請 調閱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營業人海關進口報單資料明 細表、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資五字 第九二一八0四七三號函暨所附文件、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 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資五字第九三0七五八四八號函暨所 附文件(見偵一八0八三卷第五頁至第六二頁)、關於市大 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三 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公司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 營業人海關進口報單資料明細表、專案申請調閱統一發票查 核名冊及清單、營業人海關進口報單資料明細表、申報書( 按年度)查詢作業、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財政部臺 北市國稅局營業稅欠稅查詢情形表(見偵八七二五卷第十五 頁至第八二頁)等件附卷可資佐證,足證被告任意性自白核 與事實相符。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 ,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公布,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現 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 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 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上開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 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 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 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 ,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 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本 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 、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 、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 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 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 資參照。與本案相關之刑法法律變更如下所述: ㈠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修正刪除,此刪除雖 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 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為新舊 法之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前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 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是比較新舊法 之結果,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五十 六條規定,論以連續犯,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依修正後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主刑之種類如下: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之規定, 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低為新臺幣一千元;然依被告行為時 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之提高倍數十倍與刑 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一元觀之,罰金刑 最低額僅為新臺幣三十元。因此,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 刑罰法律,自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施行前刑法關於科處罰 金刑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
㈢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有關牽連犯之規定業已刪除,是於新 法修正施行後,被告所犯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幫助他 人逃漏稅捐罪,即須分論併罰,惟依修正前刑法,上開二 罪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應從一重以填載不實 會計憑證罪論處,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刑法對於 被告自較為不利。




㈣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自應整體適用被告行 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
(二)又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 公布,於同年月二十六日生效,有關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條第一款前、後之構成要件均屬相同,但修正前之法定刑 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 以下罰金。」,而修正後之法定刑則為「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比較 新、舊法之結果,被告行為時之舊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是 揆諸前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被 告行為時之舊法。
(三)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 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故如新舊法處罰之輕 重相同,即無比較適用問題,非此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 若純為文字修正者,更應同此,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十一月 七日九十五年度第二十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新法第 二十八條雖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其中「實 施」一語,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之概念在內,其 範圍較廣,而「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 行為,其範圍較狹,二者之意義及範圍固有不同,但對於 本件被告與「小高」共同為上開犯罪之情形而言,刑法第 二十八條之修正內容,對於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 響,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臺 上字第五五八九號、第五六六九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而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亦應做相同解釋,是自應逕行適 用裁判時之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四)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 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 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以明知 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二百十五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 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 六七九二號、九十四年度臺非字第九八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係市大、日菖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自為公司法第 八條之公司負責人,而屬商業會計法第四條所稱之商業負 責人,其明知不實而填製如附表一、二所示、屬於會計憑 證之統一發票一百零六紙、三十四紙,並將該不實發票交 付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供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



2至5所示之公司、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使用並致生逃漏 稅捐之結果,核其所為,係犯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 一條第一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 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 法逃漏稅捐罪;而該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原含有業 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罪屬於法規 競合關係,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論處 ,自不另論以業務登載不實罪。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小高」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小高」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與 被告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 漏稅捐之行為,其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 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 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各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 被告填製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之目的在於交付他人申報 逃漏稅捐,其所犯上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款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二罪間有方法結 果、原因目的之牽連犯關係,應依修正前牽連犯之規定, 從一重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處斷。 另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係結果犯,必納稅義務人 使用欺罔之手段為逃漏稅捐之方法,並因而造成逃漏稅捐 之結果,始屬相當(最高法院七十年度臺上字第二八四二 號判決參照),而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又稅賦之課徵, 係採實質課稅原則,必有實質交易,始予課稅。是以被告 雖基於幫助逃漏稅之認識,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供如附 表二編號1所示之木舟公司持以充作進項憑證,惟木舟公 司係一虛設公司,並無實質交易,故並無幫助逃漏稅捐之 結果發生,該部分自不成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之幫助逃漏稅捐罪,附此敘明。
(五)爰審酌被告違背法令,以虛開發票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影響國家課稅之正確性及公平性甚鉅,兼衡其智識程度 、品行,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關於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除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有所修正外,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並 自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 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 、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 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再依據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依刑法第 四十一條易科罰金或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易服勞役者,均就 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 依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 同。」之規定,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 元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 ,應以新臺幣三百元、六百元、九百元折算一日。惟九十 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修正 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六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 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另新修正之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則刪除原本第二條之規定。是以比較 新舊法結果,自以舊法所定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有利於被 告,故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為本案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鑫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素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市大公司部分):
┌──┬────────────┬──────┬─────┬──┬─────┬──────┬─┐
│編號│ 買受人名稱 │ 銷售額 │ 稅額 │ 件 │已申報扣抵│ 已申報扣抵 │件│
│ │ │(新臺幣) │ │ 數 │ 銷售額 │ 稅額 │數│
├──┼────────────┼──────┼─────┼──┼─────┼──────┼─┤
│1 │米喏瓦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 4,000,000│ 200,000│ 10│ 4,000,000│ 200,000│10│
├──┼────────────┼──────┼─────┼──┼─────┼──────┼─┤
│2 │名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5,320,000│ 266,000│ 14│ 2,660,000│ 133,000│ 7│
├──┼────────────┼──────┼─────┼──┼─────┼──────┼─┤
│3 │六分埔有限公司 │ 300,000│ 15,000│ 1│ 300,000│ 15,000│ 1│
├──┼────────────┼──────┼─────┼──┼─────┼──────┼─┤
│4 │簡式興業有限公司 │ 3,620,400│ 181,020│ 10│ 1,810,200│ 90,510│ 5│
├──┼────────────┼──────┼─────┼──┼─────┼──────┼─┤
│5 │艾隆有限公司 │ 929,200│ 46,460│ 2│ 464,600│ 23,230│ 1│
├──┼────────────┼──────┼─────┼──┼─────┼──────┼─┤
│6 │晶輝皮飾有限公司 │ 800,000│ 40,000│ 2│ 400,000│ 20,000│ 1│
├──┼────────────┼──────┼─────┼──┼─────┼──────┼─┤
│7 │優碩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905,500│ 145,275│ 12│ 2,362,000│ 118,100│10│
├──┼────────────┼──────┼─────┼──┼─────┼──────┼─┤
│8 │優比思有限公司 │ 900,000│ 45,000│ 4│ 450,000│ 22,500│ 2│
├──┼────────────┼──────┼─────┼──┼─────┼──────┼─┤
│9 │東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5,302,500│ 265,125│ 6│ 5,302,500│ 265,125│ 6│
├──┼────────────┼──────┼─────┼──┼─────┼──────┼─┤
│10 │荷蘭商百禾國際股份有限公│ 217,958│ 10,898│ 6│ 108,979│ 5,449│ 3│
│ │司台灣分公司 │ │ │ │ │ │ │
├──┼────────────┼──────┼─────┼──┼─────┼──────┼─┤
│11 │遠僑國際有限公司 │ 624,572│ 31,228│ 2│ 312,286│ 15,614│ 1│
├──┼────────────┼──────┼─────┼──┼─────┼──────┼─┤
│12 │禮進企業有限公司 │ 1,294,000│ 64,700│ 4│ 647,000│ 32,350│ 2│
├──┼────────────┼──────┼─────┼──┼─────┼──────┼─┤
│13 │綺卡妮貿易行 │ 542,734│ 27,136│ 4│ 271,367│ 13,568│ 2│




├──┼────────────┼──────┼─────┼──┼─────┼──────┼─┤
│14 │林頂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3,000,190│ 150,010│ 5│ 3,000,190│ 150,010│ 5│
├──┼────────────┼──────┼─────┼──┼─────┼──────┼─┤
│15 │輝煌鞋業有限公司 │ 126,000│ 6,300│ 1│ 126,000│ 6,300│ 1│
├──┼────────────┼──────┼─────┼──┼─────┼──────┼─┤
│16 │琦偉鞋業有限公司 │ 373,088│ 18,654│ 2│ 186,544│ 9,327│ 1│
├──┼────────────┼──────┼─────┼──┼─────┼──────┼─┤
│17 │三恆開發有限公司 │ 700,000│ 35,000│ 2│ 350,000│ 17,500│ 1│
├──┼────────────┼──────┼─────┼──┼─────┼──────┼─┤
│18 │宏穎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70,000│ 23,500│ 1│ 470,000│ 23,500│ 1│
├──┼────────────┼──────┼─────┼──┼─────┼──────┼─┤
│19 │添隆工程有限公司 │ 50,000│ 2,500│ 1│ 50,000│ 2,500│ 1│
├──┼────────────┼──────┼─────┼──┼─────┼──────┼─┤
│20 │瑋信百貨行 │ 399,830│ 19,992│ 8│ 199,915│ 9,996│ 4│
├──┼────────────┼──────┼─────┼──┼─────┼──────┼─┤
│21 │融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843,915│ 142,196│ 6│ 2,843,915│ 142,196│ 6│
├──┼────────────┼──────┼─────┼──┼─────┼──────┼─┤
│22 │肯怡有限公司 │ 1,615,500│ 80,775│ 3│ 1,615,500│ 80,775│ 3│
├──┼────────────┼──────┼─────┼──┼─────┼──────┼─┤
│總計│ │ 36,335,387│ 1,816,769│ 106│27,930,996│ 1,396550│74│
└──┴────────────┴──────┴─────┴──┴─────┴──────┴─┘
附表二(日菖公司部分):
┌──┬────────────┬──────┬─────┬─┬──────┬──────┬─┐
│編號│ 買受人名稱 │ 銷售額 │ 稅額 │件│ 已申報扣抵 │ 已申報扣抵 │件│
│ │ │(新臺幣) │ │數│ 銷售額 │ 稅額 │數│
├──┼────────────┼──────┼─────┼─┼──────┼──────┼─┤
│1 │木舟有限公司(虛設公司)│ 2,409,200│ 120,460│ 6│ 1,993,200│ 99,660│ 6│
├──┼────────────┼──────┼─────┼─┼──────┼──────┼─┤
│2 │恆安開發有限公司 │ 4,000,000│ 200,000│ 5│ 4,000,000│ 200,000│ 5│
├──┼────────────┼──────┼─────┼─┼──────┼──────┼─┤
│3 │優碩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123,000│ 106,150│ 6│ 2,123,000│ 106,150│ 6│
├──┼────────────┼──────┼─────┼─┼──────┼──────┼─┤
│4 │承則實業有限公司 │ 8,112,400│ 405,620│13│ 7,734,800│ 386,740│12│
├──┼────────────┼──────┼─────┼─┼──────┼──────┼─┤
│5 │三恆開發有限公司 │ 3,000,000│ 150,000│ 4│ 3,000,000│ 150,000│ 4│
├──┼────────────┼──────┼─────┼─┼──────┼──────┼─┤
│總計│ │ 19,228,600│ 961,430│34│ 18,851,000│ 942,550│33│
├──┴────────────┴──────┴─────┴─┼──────┼──────┼─┤
│ 編號2至5總計 │ 16,857,800│ 842,89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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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穎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碩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米喏瓦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融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頂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僑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輝煌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簡式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禮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琦偉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添隆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晶輝皮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恆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六分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比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肯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木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