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6年度,57號
TPDM,96,自,57,200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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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自字第57號
自 訴 人 北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自訴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劉秋絹律師
      邱靖貽律師
被   告 嘉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欣模
上列被告因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被告嘉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大潤發流通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被訴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業經被害人助 晟貿易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向本院刑事庭提起 自訴,有本院九十六年度自字第二十六號刑事案卷影本可稽 。本案自訴人北方國際有限公司於九十六年四月十日就同一 案件,向本院重行自訴,於自訴狀中並載明本案自訴人與本 院九十六年度自字第二十六號案件之自訴人助晟貿易有限公 司,係共同在臺銷售「北方葉片式恆溫電暖爐」,同為被告 嘉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犯行之被害人,期請本院將本案與本院 九十六年度自字第二十六號案件併同審理。經查本案與本院 九十六年度自字第二十六號案件係屬同一案件,依照上開說 明,本案自訴人係就已經提起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 自訴,應由繫屬在先之本院九十六年度自字第二十六號案件 併為審理,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 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素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林妙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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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方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