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6年度,904號
TPDM,96,聲,904,200705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0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甲○○律師
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與配偶離婚,一人獨自負責家計,聲請人之母親已86 歲,又患有糖尿病,於年前又因跌倒骨折,聲請人家境清苦 被羈押五個月以來無法工作,致家計困難,爰聲請法院於適 當之時機與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之機會。
㈡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聲請意旨略以:
⑴本案之證人管鍾演已經於鈞院96年4 月19日證述被告乙○○ 並未涉案,其之前之供述係不實,於鈞院另案95年度重訴字 第100 號亦如是證述。可證被告自始即無虛偽之陳述。是本 案無羈押之必要。
⑵除證人管鍾演已經變更證詞之外,然本案之相關共犯目前均 在押,被告乙○○目前亦無被傳喚,因此被告亦無串證之虞 。故亦無羈押之必要。
⑶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被告乙○○前因涉嫌偽證,經本院認仍有勾串證人之 虞而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本案雖已詰問證人管鍾演,而 證人管鍾演亦已推翻自己之供述,惟本案中被告乙○○所處 理之債務究否為顏朝豐之債務?本院仍調查中,且傳喚相關 證人,將於96年5 月17日審理,被告乙○○是否得以具保停 止羈押,仍待相關證人詰問後始能決定,故本院認被告乙○ ○現階段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仍無理由,應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趙子榮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妙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