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6年度,770號
TPDM,96,易,770,2007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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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7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
度偵字第一四00八號),及移送併辦(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三
八四六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三一九七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甲○○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間曾接獲自稱香港彩集工作人員 來電表示可以提供六合彩開獎號碼,如有相同號碼則必須匯 款至指定帳戶而遭該詐欺集團人員詐騙款項,明知該詐欺集 團係以此方式向他人詐騙款項,竟於九十五年二月八日前之 二月間某日接獲該詐欺集團成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李 福星」之成年男子電話遊說伊提供帳戶供該詐欺集團使用, 伊則可從中獲取百分之十之報酬,其餘則再由甲○○依該詐 欺集團指示轉匯其他帳戶,甲○○因貪圖小利竟允之,而與 該詐欺集團「李福星」等成員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 意聯絡,提供其於八十年九月二十六日在臺北雙連郵局(設 臺北市中山區○○○路○段九十六號,下稱雙連郵局)所申 請開設之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予該詐欺 集團供匯、提詐欺所得之用。嗣即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九十 五年二月八日至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期間,先後於附表所示 所示時間向附表所示鄒宗佑等人詐稱提供六合彩二個號碼下 注,如果有中獎要求分一半的錢,之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 電話告知,所提供之二個號碼有開出一個號碼,中獎了,要 求鄒宗佑等人應匯款半數之中獎獎金與該集團成員等語,使 附表所示鄒宗佑等人陷於錯誤,先後匯款轉帳至甲○○上開 帳戶內,甲○○自行扣除百分之十作為其報酬後,再將剩餘 詐欺所得款項轉帳至該詐欺集團人員所指定之「賴龍億」等 人設於中國大陸地區之帳戶內,由該詐欺集團人員提領花用 。其中該詐欺集團成員又於九十五年五月十日以上揭方式向 乙○○施詐時,為乙○○查覺有異,假裝受騙而依照該集團 成員指示,於當日至桃園縣八德市大湳郵局匯款新臺幣(下 同)一元至上開甲○○帳戶內,並報警循線查悉上情,此部 分始未得逞。總計甲○○及該詐欺集團以此方式詐得一百零



九萬二千八百七十一元(詐騙金額及對象詳如附表所示)。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本院認 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提供上開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並於被 害人匯入款項後留下百分之十作為自己報酬,剩餘款項另依 詐欺集團指示匯入其他帳戶等情均坦承不諱,並確認其帳戶 內以匯款方式匯入之款項均係被害人遭詐欺集團詐騙匯入之 款項,且對於檢察官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補充理由書所列之附 表所示被害情形均無意見(見偵查卷第五三、五四頁、本院 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二頁、九十六年五月 十五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二頁、審判筆錄第三、四頁),核與 被害人乙○○警詢中陳述相符(見偵查卷第十九至二一頁) ,並有被告上開存摺影本、被告依詐騙集團指示將詐騙所得 轉匯其他帳戶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臺北郵局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北營字第0九五0九0三 五0九號函檢送被告上開帳戶立帳申請書及匯款單三份、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壢郵局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營字第0 九五一一0一三六四號函檢送匯款單六份、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臺中郵局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中管密字第0九五二 一0三九八四號函檢送匯款單五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基隆郵局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基營字第0九五0一00五 九七號函檢送匯款單一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 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桃營字第0九五0一0一一八九號函檢 送匯款單四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九十五年九 月八日高營字第0九五二00三四五三號函檢送匯款單五份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鳳山郵局九十五年九月六日鳳營字 第0九五0一0一八一八號函檢送匯款單二份、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新竹郵局九十五年九月五日竹營字第0九五0一 00八七六號函檢送匯款單四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宜 蘭郵局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宜營字第0九五五000八二 六號函檢送匯款單二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九 十五年九月七日板營字第0九五0二0二二三六號函檢送匯 款單一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九十五年九月一 日彰營字第0九五0一0二0五八號函檢送匯款單四份、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郵局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營字第 0九五五00二二七三號函檢送匯款單五份等在卷可稽(見 偵查卷第三五至五十、五六至一一六頁),可佐被告前開出 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被告



明知其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帳戶內款項係詐欺所得之金額 ,仍留下部分款項作為報酬後將其餘詐欺所得轉予集團指定 帳戶,則其有為自己犯罪之意思甚明,而與該詐欺集團成員 有犯意聯絡無誤。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 法論科。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業於九十四年二月 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 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 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 文。茲本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 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 律適用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 議決議參照)。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之 規定雖未修正,惟其法定刑除有期徒刑及拘役外,尚有罰金 刑,而修正後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既已將罰金刑之最低 額由銀元一元即新臺幣三元,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比較新 、舊法結果,自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 五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適用 修正前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之規定論科。再按刑法第二 條第一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 較適用之準據法。故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即無比較適 用之問題,非此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即無本條之適用,應 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十 一月七日第二十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而被告行為後 ,刑法施行法業於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增訂公布第一條之一 ,其中第一項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 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第二 項前段則規定:「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 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 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惟依被告行為時之 法律即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業將刑法分則罪 名法定刑之罰金所定數額提高十倍,再由銀元換算為新臺幣 之結果,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法定刑之罰金數額並無 不同,對被告而言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 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 判時法即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之規定 ,而不再適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臺灣高等 法院及其所屬法院九十五年十二月刑事法律座談會討論結論 參照),併此敘明。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又刑法第二十八條共犯之規定,於修正 前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 者,皆為正犯」,其修正理由係為排除陰謀共同正犯、預備 共同正犯於本條所規定之正犯之外,均屬法理之明文化,對 被告而言無有利、不利之情形,是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依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九十五年第二十一次刑事庭會 議決議意旨,自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是被告與「李福星」 所屬詐欺集團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 犯。再被告及該詐欺集團成員如附表所示先後多次詐欺取財 犯行,如依舊法,因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犯罪構成要 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惟 被告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 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 律有變更,是被告上開犯行若依新法,即不得論以連續犯, 而須分論併罰,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認修正前之法律較有 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較有 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 以一罪,並加重其刑(附表編號六十七號被害人乙○○部分 雖因未陷於錯誤而為詐欺取財未遂,仍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 規定,與附表所示其餘詐欺取財既遂行為從一重論以一詐欺 取財既遂罪,有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上字第八00號判例意旨 可資參照,六十七年第六次暨第七次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㈠內容亦同採此見解,亦附此說明)。爰審酌被告前未曾因 犯罪經判決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素 行尚可,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並有正當工作,有在職證明書 一紙附本院卷可參,惟其所為使詐騙集團更加猖獗,影響社 會正常交易安全,危害社會情節甚鉅,且詐騙所得高達一百 餘萬元,與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三、移送併辦部分即為起訴書所指被告所開設上開雙連郵局帳戶 及被害人乙○○遭詐欺未遂部分,與上開起訴後經本院判決 有罪部分為同一事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酌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珮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黎惠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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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匯款人│匯款日期│ 金額(新臺幣) │本案/併案│ 卷證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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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鄒宗佑│95.02.08│ 2,500元 │ 本/併 │95偵14008號,p.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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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陳明聰│95.02.13│ 10,000元 │ 本/併 │95偵14008號,p.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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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許政德│95.02.14│ 3,000元 │ 本/併 │95偵14008號,p.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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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廖進樹│95.02.15│ 20,000元 │ 本/併 │95偵14008號,p.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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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林勝悟│95.02.16│ 20,000元 │ 本/併 │參見存摺明細, │
│ │ │ │ │ │95偵14008號,p.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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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許政德│95.02.16│ 3,000元 │ 本/併 │95偵14008號,p.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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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不詳 │95.02.16│ 5,000元 │ 本/併 │參見存摺明細, │
│ │ │ │ │ │95偵14008號,p.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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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廖進樹│95.02.17│ 20,000元 │ 本/併 │95偵14008號,p.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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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楊春樹│95.02.17│ 3,000元 │ 本/併 │95偵14008號,p.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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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林勝裕│95.02.17│ 10,000元 │ 本/併 │參見存摺明細, │
│ │ │ │ │ │95偵14008號,p.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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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陳明聰│95.02.20│ 5,000元 │ 本/併 │95偵14008號,p.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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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林月碧│95.02.20│ 3,000元 │ 本/併 │95偵14008號,p.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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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林金葉│95.02.22│ 3,000元 │ 本/併 │95偵14008號,p.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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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劉秋威│95.03.20│ 5,000元 │ 本/併 │95偵14008號,p.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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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張振上│95.03.24│ 10,000元 │ 本/併 │95偵14008號,p.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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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陳文生│95.03.27│ 10,000元 │ 本/併 │參見存摺明細, │
│ │ │ │ │ │95偵14008號,p.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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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林勝悟│95.03.27│ 5,000元 │ 本/併 │參見存摺明細, │
│ │ │ │ │ │95偵14008號,p.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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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參見存摺明細, │
│ 18 │不詳 │95.03.27│ 5,000元 │ 本/併 │ 95偵14008號,p.39│
│ │ │ │ │ │2.匯款帳號為 │
│ │ │ │ │ │ 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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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高秀玲│95.03.29│ 3,000元 │ 本/併 │95偵14008號,p.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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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林勝悟│95.03.29│ 30,000元 │ 本/併 │參見存摺明細,95 │
│ │ │ │ │ │偵14008號,p.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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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參見存摺明細, │
│ 21 │不詳 │95.03.29│ 5,000元 │ 本/併 │ 95偵14008號,p.39│
│ │ │ │ │ │2.匯款帳號為 │
│ │ │ │ │ │ 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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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林奕伶│95.03.30│ 10,000元 │ 本/併 │參見存摺明細, │
│ │ │ │ │ │95偵14008號,p.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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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林勝悟│95.03.30│ 30,000元 │ 本/併 │參見存摺明細, │
│ │ │ │ │ │95偵14008號,p.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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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曹清吉│95.03.31│ 10,000元 │ 本/併 │95偵14008號,p.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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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高秀玲│95.03.31│ 3,000元 │ 本/併 │95偵14008號,p.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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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羅月桃│95.03.31│ 10,000元 │ 本/併 │參見存摺明細, │
│ │ │ │ │ │95偵14008號,p.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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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林勝悟│95.03.31│ 10,000元 │ 本/併 │參見存摺明細, │
│ │ │ │ │ │95偵14008號,p.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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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林勝悟│95.03.31│ 80,000元 │ 本/併 │參見存摺明細, │
│ │ │ │ │ │95偵14008號,p.40 │
├───┼───┼────┼────────┼─────┼─────────┤
│ │ │ │ │ │1.參見存摺明細, │
│ 29 │不詳 │95.03.31│ 5,000元 │ 本/併 │ 95偵14008號,p.40│
│ │ │ │ │ │2.匯款帳號為 │
│ │ │ │ │ │ 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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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陳湘君│95.03.31│ 50,000元 │ 本/併 │95偵14008號,p.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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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林勝悟│95.04.03│ 50,000元 │ 本/併 │參見存摺明細, │
│ │ │ │ │ │95偵14008號,p.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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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不詳 │95.04.03│ 50,000元 │ 本/併 │參見存摺明細, │
│ │ │ │ │ │95偵14008號,p.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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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陳麗雪│95.04.03│ 5,000元 │ 本/併 │95偵14008號,p.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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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劉振樹│95.04.03│ 3,000元 │ 本/併 │95偵14008號,p.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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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徐真珍│95.04.03│ 6,320元 │ 本/併 │95偵14008號,p.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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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劉育麟│95.04.04│ 5,000元 │ 本/併 │95偵14008號,p.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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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林勝悟│95.04.06│ 200,000元 │ 本/併 │參見存摺明細, │
│ │ │ │ │ │95偵14008號,p.40 │
├───┼───┼────┼────────┼─────┼─────────┤
│ 38 │徐光文│95.04.06│ 5,000元 │ 本/併 │95偵14008號,p.65 │
├───┼───┼────┼────────┼─────┼─────────┤
│ │ │ │ │ │1.參見存摺明細, │




│ 39 │不詳 │95.04.07│ 5,000元 │ 本/併 │ 95偵14008號,p.40│
│ │ │ │ │ │2.匯款帳號為 │
│ │ │ │ │ │ 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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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謝太太│95.04.10│ 5,000元 │ 本/併 │95偵14008號,p.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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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廖美惠│95.04.14│ 2,000元 │ 本/併 │95偵14008號,p.93 │
├───┼───┼────┼────────┼─────┼─────────┤
│ 42 │陳明林│95.04.19│ 10,000元 │ 本/併 │95偵14008號,p.80 │
├───┼───┼────┼────────┼─────┼─────────┤
│ 43 │陳秋玉│95.04.19│ 5,000元 │ 本/併 │95偵14008號,p.99 │
├───┼───┼────┼────────┼─────┼─────────┤
│ 44 │戴萬盛│95.04.21│ 20,000元 │ 本/併 │95偵14008號,p.104 │
├───┼───┼────┼────────┼─────┼─────────┤
│ 45 │陳秋玉│95.04.21│ 5,000元 │ 本/併 │95偵14008號,p.100 │
├───┼───┼────┼────────┼─────┼─────────┤
│ 46 │謝太太│95.04.21│ 3,000元 │ 本/併 │95偵14008號,p.114 │
├───┼───┼────┼────────┼─────┼─────────┤
│ 47 │廖進樹│95.04.24│ 5,000元 │ 本/併 │95偵14008號,p.111 │
├───┼───┼────┼────────┼─────┼─────────┤
│ 48 │張振上│95.04.24│ 20,000元 │ 本/併 │參見存摺明細, │
│ │ │ │ │ │95偵14008號,p.41 │
├───┼───┼────┼────────┼─────┼─────────┤
│ 49 │陳秋玉│95.04.24│ 7,000元 │ 本/併 │95偵14008號,p.101 │
├───┼───┼────┼────────┼─────┼─────────┤
│ 50 │李楊順│95.04.24│ 5,000元 │ 本/併 │95偵14008號,p.82 │
├───┼───┼────┼────────┼─────┼─────────┤
│ 51 │徐光文│95.04.25│ 15,000元 │ 本/併 │95偵14008號,p.64 │
├───┼───┼────┼────────┼─────┼─────────┤
│ 52 │廖進樹│95.04.26│ 10,000元 │ 本/併 │95偵14008號,p.112 │
├───┼───┼────┼────────┼─────┼─────────┤
│ 53 │張振上│95.04.26│ 30,000元 │ 本/併 │95偵14008號,p.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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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蔡秀琴│95.04.27│ 10,000元 │ 本/併 │參見存摺明細, │
│ │ │ │ │ │95偵14008號,p.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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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吳秀英│95.04.28│ 3,000元 │ 本/併 │參見存摺明細, │
│ │ │ │ │ │95偵14008號,p.42 │
├───┼───┼────┼────────┼─────┼─────────┤
│ 56 │陳秋玉│95.04.28│ 10,000元 │ 本/併 │95偵14008號,p.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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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徐光文│95.04.28│ 20,000元 │ 本/併 │95偵14008號,p.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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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廖進樹│95.05.01│ 16,000元 │ 本/併 │參見存摺明細, │
│ │ │ │ │ │95偵14008號,p.42 │
├───┼───┼────┼────────┼─────┼─────────┤
│ 59 │林永清│95.05.01│ 10,000元 │ 本/併 │95偵14008號,p.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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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陳明林│95.05.02│ 5,000元 │ 本/併 │95偵14008號,p.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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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徐光文│95.05.02│ 30,000元 │ 本/併 │95偵14008號,p.63 │
├───┼───┼────┼────────┼─────┼─────────┤
│ 62 │陳永和│95.05.02│ 3,000元 │ 本/併 │參見存摺明細, │
│ │ │ │ │ │95偵14008號,p.42 │
├───┼───┼────┼────────┼─────┼─────────┤
│ 63 │陳其國│95.05.03│ 30,000元 │ 本/併 │95偵14008號,p.107 │
├───┼───┼────┼────────┼─────┼─────────┤
│ 64 │張振上│95.05.04│ 20,000元 │ 本/併 │95偵14008號,p.73 │
├───┼───┼────┼────────┼─────┼─────────┤
│ 65 │陳永和│95.05.04│ 3,000元 │ 本/併 │參見存摺明細, │
│ │ │ │ │ │95偵14008號,p.42 │
├───┼───┼────┼────────┼─────┼─────────┤
│ 66 │陳明林│95.05.05│ 5,000元 │ 本/併 │95偵14008號,p.78 │
├───┼───┼────┼────────┼─────┼─────────┤
│ 67 │乙○○│95.05.10│ 1元 │ 本/併 │95偵14008號,p.84 │
│ │以「李│ │ │ │ │
│ │照山」│ │ │ │ │
│ │之名匯│ │ │ │ │
│ │款 │ │ │ │ │
├───┼───┼────┼────────┼─────┼─────────┤
│ 68 │徐光文│95.05.11│ 20,000元 │ 本/併 │95偵14008號,p.66 │
├───┼───┼────┼────────┼─────┼─────────┤
│ 69 │林三和│95.05.12│ 8,000元 │ 本/併 │95偵14008號,p.79 │
├───┼───┼────┼────────┼─────┼─────────┤
│ 70 │廖金誠│95.05.12│ 10,150元 │ 本/併 │參見存摺明細, │
│ │ │ │ │ │95偵14008號,p.42 │
├───┼───┼────┼────────┼─────┼─────────┤
│ 71 │徐光文│95.05.12│ 10,000元 │ 本/併 │95偵14008號,p.67 │
├───┼───┼────┼────────┼─────┼─────────┤
│ 72 │廖金誠│95.05.12│ 9,900元 │ 本/併 │參見存摺明細, │




│ │ │ │ │ │95偵14008號,p.43 │
├───┼───┼────┼────────┼─────┼─────────┤
│ 73 │張少華│95.05.15│ 10,000元 │ 本/併 │參見存摺明細, │
│ │ │ │ │ │95偵14008號,p.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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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 │109萬2,871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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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鳳山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