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96年度,1號
TPDM,96,交重附民,1,200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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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甲○○
兼右二人
法定代理人 吳柏洲
被   告 丁○○
      丙○○
      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橫山
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交訴字第152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曾正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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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