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1319號
TPDM,95,訴,1319,200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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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3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原名詹進興
選任辯護人 張振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
偵字第15013、24933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
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乙○○(原名詹進興詹爵維)前因誣告案件,經本院於民 國89年10月5日以89年度易字第154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因 不服提起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於89年12月29日駁回上訴確 定,並於90年12月24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明 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 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為下列犯行:
(一)乙○○與林德旺(原名林文德)游家倩(其2人均另 案判刑確定)於92年7、8月間,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之概括 犯意聯絡,經由乙○○之介紹,林德旺游家倩將渠等 之身分證件交予乙○○,並同意分別擔任明大國際科技 有限公司(址設台北市大安區○○○路○段329號6樓之1 ,下稱明大公司)與開捷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址設台北 市中山區○○○路○段72號3樓之1,下稱開捷公司)之 負責人,而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並以製作會計 憑證為渠等之附隨業務。其3人明知明大公司與開捷公 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分別以該等公司名義連續開 立不實之統一發票,提供予附表所示之各該營業人 持以申報稅捐,而幫助該等營業人逃漏稅捐,茲分述如 下:
⒈於92年6月至8月間,以明大公司名義連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共計120張(起訴書誤載為101張),金額合計2 億4399萬6411元(起訴書誤載為2億4399萬6411元), 交予如附表所示之加麗華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加麗華 公司)、速易富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速易富公司)、開 鎰有限公司(下稱開鎰公司)、惠羽實業有限公司(下 稱惠羽公司)、長期有限公司(下稱長期公司,為虛設



行號)、佳利寶實業有限公司(起訴書將「利」誤載為 「麗」,下稱佳利寶公司)、瀧智實業有限公司(下稱 瀧智公司)、勝照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勝照公司,為虛 設行號)、板能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板能公司,為虛設 行號)等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俟其中加麗華公司 、速易富公司、開鎰公司、惠羽公司、佳利寶公司、瀧 智公司取得上開虛開之統一發票後,即持該不實統一發 票共計78張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金額合計2億1341萬766 0元(長期公司、勝照公司、板能公司均為虛設行號, 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加麗華公 司、速易富公司、開鎰公司、惠羽公司、佳利寶公司及 瀧智公司逃漏營業稅捐共計812萬0383元,足以生損害 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⒉於92年7、8月間,以開捷公司名義連續開立不實之統一 發票共計94張,金額合計4318萬8513元,交予如附表 所示之倉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倉欣公司)、昇銘興業 有限公司(下稱昇銘公司)、莉安娜實業有限公司(下 稱莉安娜公司)、歐格舫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歐格舫公 司)、北宸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北宸公司)、暄陽實業 有限公司(下稱暄陽公司)、裕蓉有限公司(下稱裕蓉 公司)、志城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志城公司)、汶昱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汶昱公司)、大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大通證券公司)、義安有限公司(下稱 義安公司)、倖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倖和公司)、中 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實公司)、卡多禮品有限 公司(下稱卡多禮品公司)、瑞彼特企業有限公司(下 稱瑞彼特公司)、振鑫城有限公司(下稱振鑫城公司) 等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俟該等營業人(倉欣公司 除外)取得上開虛開之統一發票後,即持該不實統一發 票共計90張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金額合計3803萬3863元 ,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該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捐共計19 0萬1693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 及正確性。
(二)乙○○復承前犯意,與甲○○、丙○○(其2人均另案 審理中)於92年7、8月間,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 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之概括犯意 聯絡,透過乙○○之介紹,由甲○○(於92年10月起擔 任負責人)、丙○○(於93年1月12日起擔任負責人) 先後擔任窩闊邰實業有限公司(址設台北市中正區○○ ○路○段115號7樓之3,下稱窩闊邰公司)之負責人,而



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並以製作會計憑證為渠等 之附隨業務。其3人明知窩闊邰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 實,竟自92年11月起至93年2月止,連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共計39張,金額合計1561萬4649元,交予如附表 所示之偉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偉大公司)、安 室有限公司(下稱安室公司)、金藏營造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金藏公司)、龍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龍田 公司)、聖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聖佳公司)、中 星興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中星興公司)、葳弘營造有限 公司(下稱葳弘公司)、門得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門得揚公司)、德昌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德昌公司) 、總元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總元公司)、閔為工程有限 公司(下稱閔為公司)、首鋼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首鋼 公司)、韋元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韋元公司)、佶泰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佶泰公司)、北砂砂石有限公司 (下稱北砂公司)、芊盈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芊盈公司 )、順意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順意公司)、炬燁營造有 限公司(炬燁公司)、群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 鏵公司)、信業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信業公司)等營業 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俟該等公司(韋元公司、聖佳公 司除外)取得上開虛開之統一發票後,即持該不實統一 發票張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金額合計1559萬9465元,以 此不正當方法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捐共計77萬9976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
二、案經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移送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 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 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 284條之1,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 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對於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丙○○、 甲○○於偵查中之供述相符(見94年度偵字第21960號卷第 110、111、123、124頁),並經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德旺、游



家倩、群鏵公司負責人鍾任群於偵查中具結證述明確(見95 年度他字第6113號卷第6至16頁、94年度偵字第21960號卷第 111、112頁),復有明大公司、開捷公司登記案卷(見93年 度偵字第20133號卷第34至48、124至158頁)、專案調檔統 一發票查核名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見同卷第70 至97、101、102、169至197、201至205頁)、窩闊邰公司登 記案卷、設立暨變更登記表(見94年度偵字第21960號卷第 40至44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 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見同卷第78至88頁)、買受人為群鏵 公司之統一發票(見同卷第114、115頁),是依前述補強證 據,足徵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得採為 認定事實之證據。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 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1條第1項關於無身分或其他特 定關係之共犯規定、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第56條 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均已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同 自95年7月1日施行,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 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 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 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 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 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既屬 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 律適用裁判時之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 。另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 、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 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 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 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 照)。茲分述如下:
⒈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關於無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之 共犯原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 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 修正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 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但得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適用修正 後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⒉修正後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依修正 前之規定,應從一重處斷,惟依修正後之規定,被告所



犯各罪,應予分論併罰,故依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 第55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⒊修正後刑法第56條規定,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故連 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應 以一罪論,僅得加重其刑,但依修正後規定,已無連續 犯可資適用,即應將各次犯行以數罪併合處罰,是以適 用修正前關於連續犯之規定,自係對被告較為有利。 ⒋準此而論,經綜合比較新舊法結果,以適用修正前刑法 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整體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 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
(二)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 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 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應逕論以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所稱 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特別法明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 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特別規定,屬於一獨 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乃係實施犯罪之正犯,與刑法上 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 成立犯罪(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85年度台 上字第3145號、92年度台上字第2879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商業會計法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 月26日起施行,其中第71條第1款關於商業負責人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之處罰規定,法定刑由「5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0萬元以 下罰金」,比較修正前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規 定,應以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舊法之規定,對被告較為 有利,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論處。核被告所為,係犯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 逃漏稅捐罪。又稅捐稽徵法第47條之規定,係將納稅義 務人之公司責任,於其應處徒刑範圍,轉嫁於公司負責 人,其犯罪主體為公司,受罰之公司負責人乃屬「代罰 」之性質,其本身並非逃漏稅捐之納稅義務人,亦即非 犯罪之主體(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4025號判決參照) ,而被告並非窩闊邰公司之負責人,且起訴事實亦未敘 及該公司本身逃漏稅之犯行,是公訴意旨認被告如事實



欄㈡之幫助附表所示偉大公司等營業人逃漏稅捐之 行為,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之罪嫌,容有誤 會,惟業據蒞庭檢察官當庭予以更正(見本院卷第42頁 )。被告與林德旺游家倩就事實欄㈠犯行,與甲○ ○、丙○○就事實欄㈡之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95年 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8條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 「實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始成立共同正犯,是 新舊法關於共同正犯之規定固有修正,然對渠等而言, 無論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構成共同正犯,故刑法第28 條之修正內容,對其等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應無比 較新舊法之必要(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669號判決 參照)。被告雖非明大、開捷與窩闊邰公司於商業會計 法上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然其與明大、開捷公司之商 業負責人林德旺游家倩及窩闊邰公司之先後商業負責 人甲○○、丙○○共同實行上開犯行,應依修正前刑法 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以共同正犯論之。被告先後多次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 均時間緊接,所犯皆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 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 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被告以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所犯上開2罪間有方 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 一重之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被告如事實欄 ㈠所示之犯行,業經檢察官另行起訴(95年度偵字第24 933號、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64號),惟因繫屬在後, 此觀諸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即明,且與事 實欄㈡本件起訴部分,既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三)查被告前因誣告案件,經本院於89年10月5日以89年度 易字第154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因不服提起上訴,經 台灣高等法院於89年12月29日駁回上訴確定,並於90年 12月24日執行完畢等情,有上開前案紀錄表乙份附卷可 稽,其前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無論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或95年7月1日修 正施行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構成累犯,並無法 律實質變更,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應 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 12月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8號研討結果參照),故 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遞加重其刑。爰



審酌被告違反公司法、著作權法、煙酒專賣條例、賭博 、妨害風化、公共危險、侵占、誣告等多項前科,足見 其素行不良,猶不知警惕,為謀取不法利益,竟鋌而走 險,擔任掮客居間介紹人頭,以微薄小利誘使經濟狀況 不佳者,擔任明大、開捷、窩闊邰等公司名義負責人, 再以該等公司名義虛開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所示 之營業人幫助逃漏稅捐,嚴重影響稅捐機關核課稅款, 並考量其犯後一再飾詞卸責,實無可取,然終能坦認犯 行,態度尚可暨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以資懲儆。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以明大公司名義虛開如附表所示之統 一發票予長期公司、勝照公司、板能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用 ,該等公司取得虛開之統一發票後,即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 額,以此方式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因認被告此部分亦 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云云。按 營業人無銷貨事實出售統一發票牟取不法之利益,非屬營業 稅課徵之標的,免予課徵營業稅,業經財政部78年8月3日台 財稅字第780195193號函釋在案,查長期公司、勝照公司、 板能公司均涉嫌虛設行號,業據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財政 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分別移送偵辦乙節,有該局96年2月2日 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60019896號函可稽(見本院卷第134至1 43頁),是上開公司既均屬虛設行號,無實際營業行為而無 須繳納營業稅,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自無逃漏營業稅之問 題,被告即不能以幫助逃漏稅捐之罪責相繩(最高法院93年 度台上字第262號判決參照),被告此部分犯行原應為無罪 之諭知,惟公訴意旨既認被告此部分犯行,與前開論罪科刑 部分有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 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第56條、第55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孫小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鍾素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鳳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  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    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  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  ,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
│收受虛開發票之營業人│虛開發票之月份 │張數 │ 發票金額(新台幣) │  逃漏營業稅額   │
├──────────┼────────┼─────┼────────────┼──────────┤
│加麗華公司   │92年8月   │ 8 │ 1568萬1196元     │ 78萬4060元 │
│ │ │ │ │ │
├──────────┼────────┼─────┼────────────┼──────────┤
│速易富公司 │92年8月  │ 9 │ 1559萬6220元 │77萬9810元 │
│ │ │ │ │ │
├──────────┼────────┼─────┼────────────┼──────────┤
│開鎰公司 │92年8月  │23(持其中│ 5908萬0765元 │ │
│ │ │22張申報扣│(其中持以申報扣抵銷項 │其中持以申報扣抵銷項│
│ │ │抵銷項稅額│稅額部分,金額為5744萬 │稅額,逃漏稅捐部分,│
│ │ │) │2670元) │金額為287萬2134元 │
│ │ │ │ │ │
│ │ │ │ │ │
├──────────┼────────┼─────┼────────────┼──────────┤
│惠羽公司 │92年8月  │ 11 │ 1963萬3206元 │98萬1660元 │
│ │ │ │ │ │
├──────────┼────────┼─────┼────────────┼──────────┤
│長期公司 │92年8月  │ 5 │ 976萬8641元 │虛設行號,非營業稅課│




│ │ │ │ │徵之標的 │
├──────────┼────────┼─────┼────────────┼──────────┤
│佳利寶公司 │92年6月至8月  │22(持其中│ 4647萬6982元 │ │
│ │ │10張申報扣│(其中持以申報扣抵銷項 │其中持以申報扣抵銷項│
│ │ │抵銷項稅額│稅額部分,金額為1953萬 │稅額,逃漏稅捐部分,│
│ │ │) │1956元) │金額為97萬6599元 │
│ │ │ │ │ │
│ │ │ │ │ │
│ │ │ │ │ │
├──────────┼────────┼─────┼────────────┼──────────┤
│瀧智公司 │92年8月  │19(持其中│ 3651萬8020元 │ │
│ │ │18張申報扣│(其中持以申報扣抵銷項 │其中持以申報扣抵銷項│
│ │ │抵銷項稅額│稅額部分,金額為3452萬 │稅額,逃漏稅捐部分,│
│ │ │) │2390元) │金額為172萬6120元 │
│ │ │ │ │ │
├──────────┼────────┼─────┼────────────┼──────────┤
│勝照公司 │92年8月  │ 12 │ 2021萬3761元 │虛設行號,非營業稅課│
│ │ │ │ │徵之標的 │
├──────────┼────────┼─────┼────────────┼──────────┤
│板能公司 │92年8月  │ 11 │ 2102萬7620元 │虛設行號,非營業稅課│
│ │ │ │ │徵之標的 │
├──────────┼────────┼─────┼────────────┼──────────┤
│合 計 │ │120  │ 2億4399萬6411元(其中 │ 812萬0383元 │
│ │ │(持其中78│ 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部│ │
│ │ │張申報扣抵│ 分,金額合計2億1341萬 │ │
│ │ │銷項稅額)│ 7660元) │ │
│ │ │ │ │ │
└──────────┴────────┴─────┴────────────┴──────────┘
附表
┌──────────┬────────┬─────┬────────────┬──────────┐
│收受虛開發票之營業人│虛開發票之月份 │張數 │ 發票金額(新台幣) │  逃漏營業稅額   │
├──────────┼────────┼─────┼────────────┼──────────┤
│倉欣公司   │92年7、8月   │ 2(未持 │ 500萬元(未持以申報稅 │未持以申報稅捐,無逃│
│ │ │以申報稅捐│ 捐) │漏稅金額 │
│ │ │) │   │ │
├──────────┼────────┼─────┼────────────┼──────────┤
│昇銘公司 │92年7月  │9(持其中 │ 99萬9870元 │ 其中持以申報扣抵銷 │
│ │ │8張申報扣 │(其中持以申報扣抵銷項 │ 稅額,逃漏稅捐部分 │
│ │ │抵銷項稅額│稅額部分,金額為90萬7120│ 金額為4萬5356元 │
│ │ │) │元) │ │




├──────────┼────────┼─────┼────────────┼──────────┤
│莉安娜公司 │92年7、8月  │11 │ 800萬元 │40萬元 │
│ │ │ │ │ │
│ │ │ │ │ │
├──────────┼────────┼─────┼────────────┼──────────┤
歐格舫公司 │92年7、8月  │ 2 │ 50萬元 │2萬5000元 │
│ │ │ │ │ │
├──────────┼────────┼─────┼────────────┼──────────┤
│北宸公司 │92年8月  │ 1 │ 80萬元 │4萬元 │
│ │ │ │ │ │
├──────────┼────────┼─────┼────────────┼──────────┤
│暄陽公司 │92年7、8月  │ 31 │ 1208萬6400元 │60萬4320元 │
│ │ │ │ │ │
├──────────┼────────┼─────┼────────────┼──────────┤
│裕蓉公司 │92年7月  │ 1 │ 23萬1786元 │1萬1589元 │
│ │ │ │ │ │
├──────────┼────────┼─────┼────────────┼──────────┤
│志城公司 │92年7月  │ 4 │ 238萬1122元 │11萬9056元 │
│ │ │ │ │ │
├──────────┼────────┼─────┼────────────┼──────────┤
│汶昱公司 │92年7、8月  │ 2 │ 100萬元 │5萬元 │
│ │ │ │ │ │
├──────────┼────────┼─────┼────────────┼──────────┤
│大通證券公司 │92年7、8月  │ 10 │ 618萬8700元 │30萬9435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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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安公司 │92年8月  │ 5 │ 59萬7200元 │2萬9860元 │
│ │ │ │ │ │
├──────────┼────────┼─────┼────────────┼──────────┤
│倖和公司 │92年8月  │ 3 │ 208萬5000元 │10萬4250元 │
│ │ │ │ │ │
├──────────┼────────┼─────┼────────────┼──────────┤
│中實公司 │92年7、8月  │ 6 │ 177萬1800元 │ 其中持以申報扣抵銷 │
│ │ │(持其中5 │(其中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 項稅額,逃漏稅捐部 │
│ │ │張申報扣抵│額部分,金額為9900元) │ 分,金額為85495元 │
│ │ │銷項稅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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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多禮品公司 │92年7、8月  │ 3 │ 105萬1135元 │5萬2557元 │
│ │ │ │ │ │




├──────────┼────────┼─────┼────────────┼──────────┤
│瑞彼特公司 │92年8月  │ 2 │ 35萬0500元 │1萬7525元 │
│ │ │ │ │ │
├──────────┼────────┼─────┼────────────┼──────────┤
│振鑫城公司 │92年7月  │ 2 │ 14萬5000元 │7250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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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94  │ 4318萬8513元(其中持以│ 190萬1693元 │
│ │ │(持其中90│ 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部分,│ │
│ │ │張申報扣抵│ 金額合計3803萬3863元)│ │
│ │ │銷項稅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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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收受虛開發票之營業人│虛開發票之月份 │張數 │ 發票金額(新台幣) │  逃漏營業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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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大公司   │93年2月   │ 1 │ 29萬7910元 │ 1萬4896元 │
│ │ │ │   │ │
│ │ │ │ │ │
├──────────┼────────┼─────┼────────────┼──────────┤
│安室公司 │92年12月  │ 1 │ 50萬元 │2萬5000元 │
│ │ │ │ │ │
├──────────┼────────┼─────┼────────────┼──────────┤
│金藏公司 │93年2月  │ 1 │ 3萬1577元 │1579元 │
│ │ │ │ │ │
│ │ │ │ │ │
├──────────┼────────┼─────┼────────────┼──────────┤
│龍田公司 │93年1月  │ 1 │ 25萬5392元 │1萬2770元 │
│ │ │ │ │ │
├──────────┼────────┼─────┼────────────┼──────────┤
│聖佳公司 │92年11月  │ 1(未持以│ 2000元(未持以申報稅捐│未持以申報稅捐,無逃│
│ │ │申報稅捐)│ ) │漏稅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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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星興公司 │92年11月  │ 1 │ 50萬元 │2萬5000元 │
│ │ │ │ │ │
├──────────┼────────┼─────┼────────────┼──────────┤
│葳弘公司 │92年12月  │ 1 │ 1萬3000元 │650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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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得揚公司 │92年11、12月  │ 6 │ 300萬元 │15萬元 │
│ │ │ │ │ │
├──────────┼────────┼─────┼────────────┼──────────┤
│德昌公司 │93年2月  │ 1 │ 35萬元 │1萬7500元 │
│ │ │ │ │ │
├──────────┼────────┼─────┼────────────┼──────────┤
│總元公司 │93年2月  │ 2 │ 162萬6228元 │8萬1312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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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閔為公司 │93年2月  │ 3 │ 89萬5239元 │4萬4763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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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鋼公司 │93年2月  │ 1 │ 63萬2381元 │3萬1619元 │
│ │ │ │ │ │
├──────────┼────────┼─────┼────────────┼──────────┤
│韋元公司 │92年11月  │ 1(未持以│ 5000元(未持以申報稅捐│未持以申報稅捐,無逃│
│ │ │申報稅捐)│ ) │漏稅金額 │
│ │ │ │ │ │
├──────────┼────────┼─────┼────────────┼──────────┤
│佶泰公司 │92年11月  │ 1 │ 38萬5000元 │1萬9250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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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砂公司 │92年12月  │ 2 │ 100萬8000元 │5萬0400元 │
│ │ │ │ │ │
├──────────┼────────┼─────┼────────────┼──────────┤
│芊盈公司 │92年11月  │ 1 │ 1萬1750元 │588元 │
│ │ │ │ │ │
├──────────┼────────┼─────┼────────────┼──────────┤
│順意公司 │93年2月  │ 2 │ 80萬元 │4萬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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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炬燁公司 │93年2月  │ 2 │ 10萬1172元 │ 其中持以申報扣抵銷 │
│ │ │ (持其中 │(其中持以申報扣抵銷項 │ 稅額,逃漏稅捐部分 │
│ │ │1張申報扣 │稅額部分,金額為9萬2988 │ 金額為4649元 │
│ │ │抵銷項稅額│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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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鏵公司 │92年11、12月  │ 4 │ 220萬元 │11萬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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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業公司 │93年1月  │ 6 │ 300萬元 │15萬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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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39  │ 1561萬4649元(其中持以│779976元 │
│ │ │(持其中36│ 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部分,│ │
│ │ │張申報扣抵│ 金額合計1559萬9465元)│ │
│ │ │銷項稅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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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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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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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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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