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5年度,2362號
TPDM,95,易,2362,2007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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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23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甲○○
      戊○○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8743、
10908、132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連續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拾月。
甲○○共同連續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戊○○連續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丙○○為超級G車行(設臺北市○○區○○路2 段292 號) 之負責人;甲○○為超級G車行之修車師傅;戊○○則為新 正輪機車行(設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124 號)之負責 人。三人有以下之犯行:
㈠、丙○○甲○○於民國93年10月至94年3 月間,明知如附表 一所示之機車之外殼或車台(即車體、車身、車架)來路不 明(為失竊贓物,如附表一所示),仍基於故買贓物之概括 犯意聯絡,先由丙○○出面,在不詳地點,以不詳價格,自 不詳姓名、年籍之人陸續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贓車外殼或車 台等零件後,再以合法交易收購之中古機車,以每組裝1 輛 機車新臺幣(下同)1,500 元至7,000 元不等之酬勞,交由 甲○○,在臺北市○○區○○路2 段292 號超級G 車行,將 合法收購之中古機車引擎號碼曲軸箱(即引擎外殼之中座) 及車牌,組裝於附表一所示之車台及外殼上,完成如附表一 所示之贓車予以販售。
㈡、戊○○於民國93年8 月至94年5 月間,明知如附表二所示機 車之車台來路不明(為失竊贓物,如附表二所示),竟基於 故買贓物之概括犯意,在不詳地點,以不詳價格,向不詳姓 名、年籍之人處陸續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贓車車台等零件後 ,再以合法交易收購之中古機車,在臺北市大安區○○○路 ○ 段124 號新正輪機車行,自行將合法收購之中古機車引擎 號碼曲軸箱及車牌,組裝於附表二所示之車台上,完成如附 表二所示之贓車予以販售。
嗣為警先後於94年3 月5 日及5 月3 日,持搜索票分別在臺 北市○○區○○路2 段292 號超級G車行、臺北市大安區○ ○○路○ 段124 號新正輪機車行,分別當場查獲如附表一、 附表二編號1 之車輛,復於94年3 月21日在臺北縣板橋市○



○路○ 段50巷49後,查獲戊○○售與賴玉昆如附表二編號2 之車輛。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甲○○戊○○均否認有何故買贓物之犯 行,被告丙○○戊○○均辯稱:伊等購買如附表一、二所 示之車輛時均有核對車牌號碼與引擎號碼,不該等車輛為贓 車,且車輛之車身號碼與引擎號碼不符並不表示即為贓車等 語。被告甲○○則辯稱:如附表一所示之車輛非其所組裝, 不知為贓車等語。經查:
(一)被告丙○○戊○○分別為超級G車行及新正輪機車行之 負責人,負責購買中古車輛在其負責車行內販售,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機車分別為被告丙○○戊○○所購買,且 新正輪機車行之中古車係由被告戊○○自行組裝等語,業 據被告丙○○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超級G車行 員工林郁偉、陳家寶均證述超級機車行內之中古車輛均係 由被告丙○○負責購買等情相符。並為警於94年3 月5 日 在臺北市○○區○○路2 段292 號超級G車行查獲如附表 一所示之車輛,及於94年5 月3 日在臺北市大安區○○○ 路○ 段124 號新正輪機車行查獲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車 輛,有各該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又 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車輛,為戊○○出賣與賴玉昆乙節, 並據賴玉昆於警詢及偵查時證述在卷(94年度偵字第6682 號卷第8 頁、第70頁),且與被告戊○○供稱附表二編號 2 之車輛為其將以8 千元所買之中古車引擎及牌照拆下, 然後組裝在以2 千元買來的車體上,擺在店內販售與賴玉 昆等語一致(94偵6682號第59、60頁),是以此部分之事 實堪以認定。
(二)又附表一編號1 車輛雖掛有AWP-619 號車牌,惟外殼原為 乙○○失竊之CKL-269 號機車所有,車台原為林碧玉失竊 之AJ3-315 號機車所有,業據證人乙○○、林碧玉指認及 證述明確,並有車籍作業資料表、車輛失竊電腦輸入單等 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書證在卷可稽。附表一編號2 車輛 雖掛有AUP-440 號車牌,惟車台原為郭香蘭失竊之M62-86 7 號機車所有,業據證人郭香蘭指認及證述明確,並有車 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車籍作業系統查詢 認可資料表、車輛失竊電腦輸入單等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



之書證在卷可稽。又附表一編號3 車輛雖掛有ATU-630 號 車牌,惟車台原為李上德失竊之CMY-195 號機車所有,業 據證人李上德指認及證述明確,並有車輛竊盜、車牌失竊 資料個別查詢報表、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表、車輛 協尋證明單等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書證在卷可稽。附表 一編號4 車輛雖掛有JSV-661 號車牌,惟車台原為劉百洋 失竊之CQA-308 號機車所有,業據證人劉百洋指認及證述 明確,並有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車籍 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表等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書證在 卷可稽。附表二編號1 車輛雖掛有AL8-401 號車牌,惟車 台原為莊永廉失竊之CMB-675 號機車所有,業據證人莊永 廉指認及證述明確,並有車籍資料表、車輛竊盜、車牌失 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表等如 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書證在卷可稽。附表二編號2 車輛雖 掛有HDU-367 號車牌,惟車台原為張林貴失竊之BLI-915 號機車所有,業據證人張林貴指認及證述明確,並有贓物 認領保管單等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書證在卷可稽。是以 如附表一、二之車輛均係贓物之事實亦堪予認定。(三)被告丙○○戊○○雖均否認於購買如附表一、二所示之 車輛外殼或車台時知悉係贓物等情。惟查:如附表一及附 表二之車輛,依其引擎年份、形式或號碼均與原出廠機種 應有之外觀形式不符,此有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4年5 月4 日94三工服字第223 號函在可稽(附表一編號1) , 並經證人即山葉公司員工柯世彬(附表一編號2) 、證人 即台鈴公司員工林興臣(附表一編號3 、4) 證述明確, 且觀諸附表二車輛之車牌號碼與其車身號碼原應屬之車牌 號碼不符(見附表二編號1 、2 之書證)可佐。又證人即 山葉機車零件代理商蔡新木、光陽機車零件代理商蔡王傳 、三陽機車零件經銷商翁素貞均證述其所代理或經銷之機 車車台自93年以後才有車身號碼等語。而如附表一、附表 二車輛之車台,車身號碼位置皆有遭磨損及補漆情形,此 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4年3 月23日北市警鑑擎字第1015號 鑑驗通知書及號碼重現鑑驗照片(附表一,見94年度偵字 第8743號卷一第364-412 頁)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 局94年5 月10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09431855800 號函及採 證照片(附表二編號1 ,見94年度警聲搜字第627 號卷第 25頁、94年度偵字第13293 號卷第55-59 頁)在卷可稽, 並經被告戊○○坦承附表二編號2 車輛買來時車身號碼已 磨滅等語明確(94年度偵字第6682號卷第63、59頁)。對 照各該車輛引擎之年份,均為93年以前出廠之車輛,則原



車體應無車身號碼,車身號碼位置不應有磨滅及補漆的痕 跡。參以證人蔡新木蔡王傳翁素貞均證述未曾出售其 所代理或經銷之汽車車台或整個機車外殼予被告戊○○所 經營之新正輪機車行,證人翁素貞並證述「如果車台烤漆 前有經過補土重新噴漆,該車台就有問題,可能是贓物。 」等語。從而被告丙○○戊○○既均坦承從事中古車輛 買賣經年,並於購買中古車輛時皆會核對車牌及引擎號碼 等情,則其於各自購買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車輛外殼或車 台時,既見辨識車輛之車身號碼有磨滅痕跡,當可知悉為 來路不明之車輛,惟被告丙○○戊○○仍決意購買,其 有故買贓物之犯意,亦堪認定。被告丙○○戊○○辯稱 不知係贓車云云,顯係卸飾之詞,不足採信。
(四)又如附表一編號1 之車輛,外殼部分原為乙○○於94年3 月3 日失竊之車號CKL-269 機車所有,車台部分為林碧玉 於94年2 月19日失竊之AJ3-315 號機車所有,車牌AWP - 619 則為廖裕盛於93年12月經由另一家機車行販賣與新正 輪機車行,被告戊○○再於94年2 月23日將AWP-319 號機 車賣與被告丙○○經營之超級G車行,業據乙○○、林碧 玉、廖裕盛證述明確,並有被告戊○○丙○○機車買賣 合約書1 紙在卷可稽(94年度偵字第8743號卷第109 頁) 。依上述時間觀之,該車輛之外殼顯係於被告丙○○購入 後再加以整理組裝。又證人李佳晉亦證述其出賣與超級G 車行車號AUP-440 號機車與查扣時之外觀車型不同等語。 復參酌被告丙○○供稱超級G車行之中古車輛由其負責收 購,並以每輛1 千5 百元至7 千元不等之代價僱用被告甲 ○○負責整理中古機車(94年度偵字8743號卷一第10頁) ,證人即超級G車行員工林郁偉、陳家寶亦均證述車行販 售之中古車輛被告丙○○進貨,交由被告甲○○整理等情 (同上卷一第第107 、116 頁、卷二第143 、147 頁), 再觀諸證人即超級G車行員工楊品駒於偵查中具結證述: 「(有無看到車子內有組裝車子的動作?)有,師父叫我 怎麼做就怎麼做,也有那種外殼不堪用的,換一個新的。 我們有一位甲○○師父組裝車子很快。」(同上卷二第 140 頁)等語,以及證人即本案查獲員警丁○○於本院具 結證述:「(當初在超級G車行地下室查獲車輛上掛的的 車牌,是否也是失竊車輛的車牌?)通通沒有報失竊。因 為他是收購舊車或事故車,目的就是要該車的車牌、車籍 資料、引擎曲軸打刻引擎號碼的曲軸箱,再組裝不明車的 車上,也就是俗稱借屍還魂的手法。」等語,堪認如附表 一所示之車輛,係由被告甲○○加以組裝。被告甲○○



稱未組裝云云,應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五)末以,如附表一之車輛係屬贓車,且依其引擎年份,原出 廠機種應無車身號碼,惟附表一車輛之車身號碼位置皆有 遭磨損及補漆情形,其車台應屬於93年以後出廠之機種, 是如附表一之車輛依其引擎年份、形式或號碼均與原出廠 機種應有之外觀形式不符,且如附表一所示之車輛係由被 告甲○○加以組裝,前已述及,衡之被告甲○○係專業修 車師傅,是被告甲○○於組裝車輛時,見車身號碼有磨滅 痕跡時,亦可知悉為來路不明之車輛,然被告甲○○仍坦 承以論件計酬方式受僱於被告丙○○為之組裝車輛,其對 於被告丙○○購買如附表一之贓車乙節,當以合同之意思 而參與,堪認其與被告丙○○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並 推由被告丙○○為之,且將被告丙○○所為視為自己犯罪 之意思,堪認其與被告丙○○為共同正犯。
(六)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三人故買贓物之犯行,均 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已刪除,並修正 第2 條、第28條、第33條、第37條、第38條、第55條等規定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 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 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 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 ,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再按本次法律變更, 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 、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 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 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庭 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一)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刑為新臺幣1 千元以上 ,以百元計算之,而修正前則規定罰金為1 元以上,且以 銀元為計算單位,經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 條例第2 條規定折算後,罰金刑則為新臺幣3 元以上,經 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前之法律較有利於行為人。(二)被告丙○○甲○○為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之人, 無論依修正前第28條或修正後第28條之規定,均成立共同 正犯(見條文修正說明),並無所謂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尚無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適用之 問題。




(三)被告三人行為時之刑法第56條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 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至被告三人行為後上開法條則已刪除。該項刪除雖非犯罪 構成要件之變更,但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 法律有所變更,而有比較新舊法之必要。而本案被告三人 先後故買贓物之行為,若依舊法規定,僅以一罪論;若依 新法,則須分論併罰。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以被告 行為時之舊法較有利於被告。
(四)據上,就上開各項條件綜其全部比較結果,以修正前條文 對被告為有利。整體比較適用結果,除前揭(二)以外, 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有利於被告之修正 前規定以為論處。
三、核被告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2 項之故買贓物罪 。被告丙○○甲○○就上開故買如附表一所示贓物之犯行 ,有犯意聯絡,並推由被告丙○○為之,被告甲○○且有將 被告丙○○所為視為自己犯罪之意思,是被告丙○○及甲○ ○,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三人多次故買贓物之犯行,時間緊 接,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 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 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三人之品行、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智識程度、購入之贓物價格、對被害人所生之危害、犯 罪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以及被告甲○○雖與被告丙○○有 犯意聯絡,惟受僱於被告丙○○,所為係構成要件以外犯行 ,犯罪主導性較低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又被告甲○○行為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有關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已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二條並於95年5 月17日修正刪除,均自95年7 月1 日施 行,有關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由修正前銀元1 百元以上3 百元以下(即新臺幣3 百元以上9 百元以下折算1 日),提 高為新臺幣1 千元以上3 千元以下折算1 日,新舊法比較結 果,以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依修正後刑法 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4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對被告甲○○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丙○○甲○○共同基於故買贓物之概 括犯意聯絡,由被告丙○○購買如附表三所示之車輛車台後 ,交由甲○○在超級G 車行,將合法收購之中古機車引擎號 碼曲軸箱及車牌,組裝於附表三所示之車台上,完成如附表 一所示之贓車予以販售。九被告戊○○基於故買贓物之概括 犯意,由被告丙○○購買如附表三所示之車輛車台後,交由



甲○○在超級G 車行,將合法收購之中古機車引擎號碼曲軸 箱及車牌,組裝於附表三所示之車台上,完成如附表一所示 之贓車予以販售。因認被告三人此部分涉犯故買贓物罪嫌。 經查,如附表三、四所示之車輛雖引擎號碼與車型不符,惟 尚無證據可資證明如附表三、四所示之車輛為贓物,此部分 不能證明被告三人犯罪,然因公訴人認被告三人所涉此部分 罪嫌倘成立犯罪,與本院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 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349 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鈺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王幸華              法 官 胡宗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耀鴻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普通贓物罪)
收受贓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一
┌──┬────┬────┬──┬──┬──┬──┬──────┬────────┬────────┐
│編號│車牌號碼│引擎號碼│廠牌│汽缸│年份│顏色│來源 │備註 │證據 │
│ │ │ │ │容量│ │ │ │ │ │
├──┼────┼────┼──┼──┼──┼──┼──────┼────────┼────────┤
│1 │AWP-619 │FG024735│三陽│124 │1992│藍色│原車主為廖裕│引擎形式與外型不│車輛協尋證明單(│
│ │ │ │ │ │ │ │盛,以3 千元│符(詳三陽公司94│94警聲搜字第479 │
│ │ │ │ │ │ │ │輾轉販賣給新│年5月4日94三工服│號卷第12頁);李│




│ │ │ │ │ │ │ │正輪機車行,│字第223號,94年 │琦琳警詢、偵查筆│
│ │ │ │ │ │ │ │嗣戊○○再賣│度偵字第8743號卷│錄(94偵8743號卷│
│ │ │ │ │ │ │ │與超級G車行│卷一第300頁、第 │一第160-165頁, │
│ │ │ │ │ │ │ │之沈啟榮,惟│304頁)。 │卷二第128頁); │
│ │ │ │ │ │ │ │外殼係94年3 │ │CKL-269行照;AWP│
│ │ │ │ │ │ │ │月3 日失竊機│ │-619車籍資料作 │
│ │ │ │ │ │ │ │車KL- 269 號│ │業表(同上卷一第│
│ │ │ │ │ │ │ │重型機車(車│ │171 頁);廖裕盛
│ │ │ │ │ │ │ │主:乙○○)│ │警詢筆錄(同上卷│
│ │ │ │ │ │ │ │之外殼。車台│ │一第172 頁);林│
│ │ │ │ │ │ │ │係失竊機車 │ │碧玉警詢筆錄(同│
│ │ │ │ │ │ │ │AJ3-315 號重│ │上卷一第228 頁)│
│ │ │ │ │ │ │ │型機車(林碧│ │;車輛竊盜、車牌│
│ │ │ │ │ │ │ │玉使用)之車│ │失竊集中查詢清單│
│ │ │ │ │ │ │ │台。 │ │、車輛失竊電腦輸│
│ │ │ │ │ │ │ │ │ │入單、專用機車出│
│ │ │ │ │ │ │ │ │ │廠與貨物稅完稅照│
│ │ │ │ │ │ │ │ │ │證、新器腳踏車新│
│ │ │ │ │ │ │ │ │ │領牌照登記書(同│
│ │ │ │ │ │ │ │ │ │上卷一第227 、23│
│ │ │ │ │ │ │ │ │ │4 頁);本院卷附│
│ │ │ │ │ │ │ │ │ │物品發還領據。 │
├──┼────┼────┼──┼──┼──┼──┼──────┼────────┼────────┤
│2 │AUP-440 │4JK- │山葉│125 │1997│黑色│原車主為李佳│車身號碼處明顯遭│李佳晉警詢筆錄(│
│ │ │711223 │ │ │ │ │晉,出賣與超│外力破壞,引擎形│94偵8743卷一第 │
│ │ │ │ │ │ │ │級G 車行,車│式與外型不符(詳│192 頁);車輛竊│
│ │ │ │ │ │ │ │台為94年1 月│證人柯世彬之證述│盜、車牌失竊集中│
│ │ │ │ │ │ │ │7日失 竊車輛│,94年度偵字第 │查詢清單、車輛竊│
│ │ │ │ │ │ │ │M62-867 號重│8743號卷卷二第93│盜、車牌失竊資料│
│ │ │ │ │ │ │ │型機車(車主│頁、第94頁、第 │個別查詢報表、車│
│ │ │ │ │ │ │ │:郭香蘭)之│108頁)。 │籍作業系統查詢認│
│ │ │ │ │ │ │ │車台。 │ │可資料表(同上卷│
│ │ │ │ │ │ │ │ │ │一第227 、238 、│
│ │ │ │ │ │ │ │ │ │239 頁);郭香蘭
│ │ │ │ │ │ │ │ │ │警詢、偵查筆錄(│
│ │ │ │ │ │ │ │ │ │同上卷一第241 頁│
│ │ │ │ │ │ │ │ │ │,卷二第136 頁)│
│ │ │ │ │ │ │ │ │ │、車輛失竊電腦輸│
│ │ │ │ │ │ │ │ │ │入單(同上卷一第│
│ │ │ │ │ │ │ │ │ │246 頁)、新領牌│




│ │ │ │ │ │ │ │ │ │照登記書、專用機│
│ │ │ │ │ │ │ │ │ │車出廠與貨物稅完│
│ │ │ │ │ │ │ │ │ │稅照證(同上卷一│
│ │ │ │ │ │ │ │ │ │第247 、248 頁)│
│ │ │ │ │ │ │ │ │ │;本院卷附物品發│
│ │ │ │ │ │ │ │ │ │還領據。 │
├──┼────┼────┼──┼──┼──┼──┼──────┼────────┼────────┤
│3 │ATU-630 │D0000000│台鈴│124 │1997│銀色│原車主為王裕│引擎號碼與車型不│王裕興警詢筆錄(│
│ │ │ │ │ │ │ │興,惟車台為│符(詳證人林興臣│卷一第178頁); │
│ │ │ │ │ │ │ │94年1 月14日│之證述,94年度偵│車輛竊盜、車牌失│
│ │ │ │ │ │ │ │失竊車輛CMY-│字第8743號卷卷二│竊集中查詢清單、│
│ │ │ │ │ │ │ │195 號重型機│第34頁、第35頁、│車輛竊盜、車牌失│
│ │ │ │ │ │ │ │車(車主:李│第37頁)。 │竊資料個別查詢報│
│ │ │ │ │ │ │ │上德)之 │ │表、車籍作業系統│
│ │ │ │ │ │ │ │車台。 │ │查詢認可資料表(│
│ │ │ │ │ │ │ │ │ │卷一第226 、251 │
│ │ │ │ │ │ │ │ │ │、252 頁);李上│
│ │ │ │ │ │ │ │ │ │德警詢、偵查筆錄│
│ │ │ │ │ │ │ │ │ │(卷一第255 頁,│
│ │ │ │ │ │ │ │ │ │卷二第125 頁);│
│ │ │ │ │ │ │ │ │ │車輛協尋證明單(│
│ │ │ │ │ │ │ │ │ │卷一第259 頁);│
│ │ │ │ │ │ │ │ │ │本院卷附物品發還│
│ │ │ │ │ │ │ │ │ │領據。 │
├──┼────┼────┼──┼──┼──┼──┼──────┼────────┼────────┤
│4 │JSV-661 │DF1200 │台鈴│124 │1997│綠色│原車主為邱榮│引擎號碼與車型不│邱榮美警詢筆錄(│
│ │ │6850 │ │ │ │ │美,販賣給中│符(詳證人林興臣│卷一第196頁); │
│ │ │ │ │ │ │ │古車行,車台│之證述,94年度偵│車輛竊盜、車牌失│
│ │ │ │ │ │ │ │則為93年10月│字第8743號卷卷二│竊資料個別查詢報│
│ │ │ │ │ │ │ │2日 失竊車輛│第34頁、第35頁、│表、車籍作業系統│
│ │ │ │ │ │ │ │CQA-308 號(│第38頁)。 │查詢認可資料表 │
│ │ │ │ │ │ │ │車主:劉百洋│ │(同上卷一第227 │
│ │ │ │ │ │ │ │)重型機車之│ │、263 、264 頁)│
│ │ │ │ │ │ │ │車台。 │ │;劉百洋警詢、偵│
│ │ │ │ │ │ │ │ │ │查筆錄(卷一第 │
│ │ │ │ │ │ │ │ │ │265 頁,卷二第 │
│ │ │ │ │ │ │ │ │ │138 頁);本院卷│
│ │ │ │ │ │ │ │ │ │附物品發還領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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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車牌號碼│引擎號碼│廠牌│汽缸│年份│顏色│來源 │備註 │證據 │
│ │ │ │ │容量│ │ │ │ │ │
├──┼────┼────┼──┼──┼──┼──┼──────┼────────┼────────┤
│1 │AL8-401 │KN211822│三陽│125 │2003│ │AL8-401號重 │車身號碼RFGHM12V│車籍資料(94偵 │
│ │ │ │ │ │ │ │型機車為合法│04S00150,原引擎│10908號卷第8、9 │
│ │ │ │ │ │ │ │購入之中古機│號碼應為KC563019│頁);莊永廉警詢│
│ │ │ │ │ │ │ │車(92年份)│,原車牌應為CMB-│筆錄(94偵13293 │
│ │ │ │ │ │ │ │,惟車台係93│675,引擎型號顯 │第41頁)、照片;│
│ │ │ │ │ │ │ │年8 月10日失│與外型不同。 │車輛竊盜、車牌失│
│ │ │ │ │ │ │ │竊車輛CMB-67│ │竊資料個別查詢報│
│ │ │ │ │ │ │ │5號 重型機車│ │表;車籍作業系統│
│ │ │ │ │ │ │ │(車主:莊永│ │查詢認可資料(同│
│ │ │ │ │ │ │ │廉)之車體。│ │上卷第55-61 頁)│
├──┼────┼────┼──┼──┼──┼──┼──────┼────────┼────────┤
│11 │HDU-367 │4HP- │山葉│125 │1996│銀色│HDU-367號重 │依據車身號碼,原│賴玉昆警詢筆錄 │
│ │ │077789 │ │ │ │ │型機車為賴玉│車牌號碼應為BLI-│(94偵6682第8 、│
│ │ │ │ │ │ │ │昆向戊○○所│915號,車主張林 │70頁);張林貴警│
│ │ │ │ │ │ │ │購買之中古機│貴已報失竊。 │詢筆錄(同上卷第│
│ │ │ │ │ │ │ │車,惟車台係│ │18頁);贓物認領│
│ │ │ │ │ │ │ │94年3 月21日│ │保管單、照片(同│
│ │ │ │ │ │ │ │失竊車輛BLI-│ │上卷第37-44頁)│
│ │ │ │ │ │ │ │915 號重型機│ │。 │
│ │ │ │ │ │ │ │車(引擎號碼│ │ │
│ │ │ │ │ │ │ │:4HP-077789│ │ │
│ │ │ │ │ │ │ │號,車主:張│ │ │
│ │ │ │ │ │ │ │林貴)之車台│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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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編號│車牌號碼│引擎號碼│廠牌│汽缸│年份│顏色│來源 │備註 │
│ │ │ │ │容量│ │ │ │ │
├──┼────┼────┼──┼──┼──┼──┼──────┼────────┤
│1 │CQM-301 │SD25AA- │光陽│124 │1996│黑色│不詳 │無車身號碼,引擎│
│ │ │101842 │ │ │ │ │ │形式與外型不符。│
│ │ │ │ │ │ │ │ │(詳證人陳佑寧之│
│ │ │ │ │ │ │ │ │證述,94年度偵字│
│ │ │ │ │ │ │ │ │第8743號卷卷二第│
│ │ │ │ │ │ │ │ │42 頁、第43頁、 │




│ │ │ │ │ │ │ │ │第48 頁) │
├──┼────┼────┼──┼──┼──┼──┼──────┼────────┤
│2 │KBN-639 │GY6D- │光陽│124 │1993│黑色│不詳 │無車身號碼,引擎│
│ │ │793538 │ │ │ │ │ │形式與外型不符。│
│ │ │ │ │ │ │ │ │(詳證人陳佑寧之│
│ │ │ │ │ │ │ │ │證述,94年度偵字│
│ │ │ │ │ │ │ │ │第8743號卷卷二第│
│ │ │ │ │ │ │ │ │42 頁、第43頁、 │
│ │ │ │ │ │ │ │ │第49 頁) │
├──┼────┼────┼──┼──┼──┼──┼──────┼────────┤
│3 │FCQ-363 │ST20BX- │光陽│101 │1995│紅色│不詳 │引擎形式與外觀判│
│ │ │105031 │ │ │ │ │ │定不符。(詳證人│
│ │ │ │ │ │ │ │ │陳佑寧之證述,94│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743號│
│ │ │ │ │ │ │ │ │卷卷二第42頁、第│
│ │ │ │ │ │ │ │ │43 頁、第50頁) │
├──┼────┼────┼──┼──┼──┼──┼──────┼────────┤
│4 │AUF-560 │SD25AA- │光陽│124 │1997│銀色│不詳 │無車身號碼,引擎│
│ │ │124668 │ │ │ │ │ │形式與外型不符。│
│ │ │ │ │ │ │ │ │(詳證人陳佑寧之│
│ │ │ │ │ │ │ │ │證述,94年度偵字│
│ │ │ │ │ │ │ │ │第8743號卷卷二第│
│ │ │ │ │ │ │ │ │42 頁、第43頁、 │
│ │ │ │ │ │ │ │ │第51 頁) │
├──┼────┼────┼──┼──┼──┼──┼──────┼────────┤
│5 │LLA-102 │SD25AF- │光陽│124 │1997│ │不詳 │無車身號碼,引擎│
│ │ │108920 │ │ │ │ │ │形式與外型不符。│
│ │ │ │ │ │ │ │ │(詳證人陳佑寧之│
│ │ │ │ │ │ │ │ │證述,94年度偵字│
│ │ │ │ │ │ │ │ │第8743號卷卷二第│
│ │ │ │ │ │ │ │ │42 頁、第43頁、 │
│ │ │ │ │ │ │ │ │第52 頁) │
├──┼────┼────┼──┼──┼──┼──┼──────┼────────┤
│6 │ANX-023 │ST20BX- │光陽│124 │1994│銀色│不詳 │車身號碼遭去除。│
│ │ │102343 │ │ │ │ │ │引擎形式與外型不│
│ │ │ │ │ │ │ │ │符(詳證人陳佑寧
│ │ │ │ │ │ │ │ │證述,94年度偵第│
│ │ │ │ │ │ │ │ │8743號卷卷二第42│
│ │ │ │ │ │ │ │ │、第43頁、第53頁│
│ │ │ │ │ │ │ │ │) │




├──┼────┼────┼──┼──┼──┼──┼──────┼────────┤
│7 │HDU-787 │EH253260│三陽│124 │1995│黑色│不詳 │原車野狼紅色改為│
│ │ │ │ │ │ │ │ │傳奇野狼黑色(詳│
│ │ │ │ │ │ │ │ │證人王逸鵬之證述│
│ │ │ │ │ │ │ │ │,94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8743號卷卷二第76│
│ │ │ │ │ │ │ │ │頁、第77頁、第84│
│ │ │ │ │ │ │ │ │頁) │
├──┼────┼────┼──┼──┼──┼──┼──────┼────────┤
│8 │GWN-513 │EH239591│三陽│124 │1994│黑色│不詳 │原車野狼已改成傳│
│ │ │ │ │ │ │ │ │奇野狼(詳證人王│
│ │ │ │ │ │ │ │ │逸鵬之證述,94年│
│ │ │ │ │ │ │ │ │度偵字第8743號卷│
│ │ │ │ │ │ │ │ │卷二第76頁、第77│
│ │ │ │ │ │ │ │ │頁、第85頁) │
├──┼────┼────┼──┼──┼──┼──┼──────┼────────┤
│9 │GXQ-813 │4CW- │山葉│125 │1996│銀色│不詳 │引擎形式與外型不│
│ │ │424336 │ │ │ │ │ │符(詳證人柯世彬│
│ │ │ │ │ │ │ │ │之證述,94年度偵│
│ │ │ │ │ │ │ │ │字第8743號卷卷二│
│ │ │ │ │ │ │ │ │第93頁、第94頁、│
│ │ │ │ │ │ │ │ │第100頁) │
├──┼────┼────┼──┼──┼──┼──┼──────┼────────┤
│10 │MVX-655 │4TE- │山葉│125 │1997│銀色│不詳 │引擎形式與外型不│
│ │ │033885 │ │ │ │ │ │符(詳證人柯世彬│
│ │ │ │ │ │ │ │ │之證述,94年度偵│
│ │ │ │ │ │ │ │ │字第8743號卷卷二│
│ │ │ │ │ │ │ │ │第93頁、第94頁、│
│ │ │ │ │ │ │ │ │第101頁) │
├──┼────┼────┼──┼──┼──┼──┼──────┼────────┤
│11 │GWU-446 │4KX- │山葉│82 │1994│藍色│不詳 │引擎形式與外型不│
│ │ │105236 │ │ │ │ │ │符(詳證人柯世彬│
│ │ │ │ │ │ │ │ │之證述,94年度偵│
│ │ │ │ │ │ │ │ │字第8743號卷卷二│
│ │ │ │ │ │ │ │ │第93頁、第94頁、│
│ │ │ │ │ │ │ │ │第102頁) │
├──┼────┼────┼──┼──┼──┼──┼──────┼────────┤
│12 │IJW-422 │4DM-0792│山葉│82 │1994│ │不詳 │引擎形式與外型不│
│ │ │4DM-0792│ │ │ │ │ │符(詳證人柯世彬│
│ │ │ │ │ │ │ │ │之證述,94年度偵│




│ │ │ │ │ │ │ │ │字第8743號卷卷二│
│ │ │ │ │ │ │ │ │第93頁、第94頁、│
│ │ │ │ │ │ │ │ │第103頁) │
├──┼────┼────┼──┼──┼──┼──┼──────┼────────┤
│13 │OTP-635 │4CW- │山葉│125 │1993│紅色│不詳 │引擎形式與外型不│
│ │ │032206 │ │ │ │ │ │符(詳證人柯世彬│
│ │ │ │ │ │ │ │ │之證述,94年度偵│
│ │ │ │ │ │ │ │ │字第8743號卷卷二│
│ │ │ │ │ │ │ │ │第93頁、第94頁、│
│ │ │ │ │ │ │ │ │第105頁) │
├──┼────┼────┼──┼──┼──┼──┼──────┼────────┤
│14 │F38-597 │4TE- │山葉│125 │1999│銀色│不詳 │引擎形式與外型不│
│ │ │624861 │ │ │ │ │ │符(詳證人柯世彬│
│ │ │ │ │ │ │ │ │之證述,94年度偵│
│ │ │ │ │ │ │ │ │字第8743號卷卷二│
│ │ │ │ │ │ │ │ │第93頁、第94頁、│
│ │ │ │ │ │ │ │ │第107頁) │
├──┼────┼────┼──┼──┼──┼──┼──────┼────────┤
│15 │AXY-236 │4HP- │山葉│125 │1997│ │不詳 │車身號碼處明顯遭│
│ │ │704721 │ │ │ │ │ │外力破壞,引擎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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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