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35號
原 告 泫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介興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德旺營造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765,8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300,3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冰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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