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21號
原 告 鉅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泳志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
074,3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49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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