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621號
TCDV,96,補,621,200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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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21號
原   告 鉅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泳志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
074,3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49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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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泳志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