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17號
原 告 國昇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對被告介興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及德旺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4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