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617號
TCDV,96,補,617,2007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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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17號
原   告 國昇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對被告介興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德旺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4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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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旺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昇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介興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