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03號
原 告 聖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三聯發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72,641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