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91號
原 告 聖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返還報酬獎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660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62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
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
5,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8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童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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