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572號
TCDV,96,補,572,200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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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72號
原   告 桀瑞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山聯通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17,608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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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山聯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桀瑞精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