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43號
原 告 環隆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律師
甲○ 律師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發支付命令(96
年度促字第2704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042,167,45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
徵裁判費21,300,3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21,299,3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1,299,322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童貴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