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543號
TCDV,96,補,543,200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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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43號
原   告 環隆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律師
      甲○   律師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發支付命令(96
年度促字第2704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042,167,45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
徵裁判費21,300,3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21,299,3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1,299,322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童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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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隆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