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智簡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麗花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6 年度偵字第14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薛麗花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薛麗花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各商標權人依法 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之註冊 商標,且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非經商標權人同 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 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詎其仍意圖 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先於民國105 年2 月間某 日,向其不知情之友人曾信崴取得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 之仿冒商標商品,及自不詳管道取得如附表二編號5 、6 所 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後,即自民國105 年2 月間某日起,在其 所經營址設於高雄市○○區○○路00號之「友購站二手精品 百貨」內,陳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並以每件新 臺幣(下同)49元至100 元不等之價格,供不特定人選購。 嗣於同年3 月17日中午12時40分許,經警持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下稱高雄地院)核發之105 年聲搜字第485 號搜索票, 前往上開店址執行搜索時而當場查獲,並扣得其所販賣陳列 之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商品等物,且經 送請鑑定後確認均係仿冒前述商標之商品,始查悉上情。二、訊據被告薛麗花固坦承其有自上揭時間起,在其所經營之「 友購站二手精品百貨」內,陳列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以供 不特定消費者選購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之犯 行,辯稱:伊不知道販賣商品為仿冒品,衣服褲子是曾信崴 贈送予伊的,雙C 項鍊及耳環則是會員寄賣的,伊不知道這 些是非法物品,伊沒有在那邊看店,伊都是請工讀生在那邊 經營管理,伊跟員工都沒有鑑別能力云云( 見警卷第4 頁、 、雄檢偵卷第22頁背面至第23頁正面、橋檢偵卷第19頁背面 ) 。經查:
㈠被告自上揭時間起,在其上開所經營之「友購站二手精品百 貨店」內,陳列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以供不特定消費者選 購,嗣經警於105 年3 月17日中午12時40分許,持高雄地院 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至上址商店內執行搜索時,當場扣得如附
表二所示之商品等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 (見警卷第2 至4 、7 頁、雄檢105 年度偵字第24311 號卷 第22頁正面及背面、第23頁正面、橋檢106 年度偵字第1415 號卷第19頁正面及背面),並有友購站客戶託售商品明細表 、高雄地院105 年聲搜字第485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 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警員潘皇仲出具之偵查報告、薛麗花違反商標法 扣押物品商標對照表各1 份、蒐證及扣案物品照片9 張在卷 可稽(見警卷第22至27、59至64、68至70頁),復有如附表 二所示之商品扣案可資佐證。又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 ,均經送請鑑定後,確認均為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商品 乙節,則有鑑定人賴麗玉105 年5 月4 日出具之鑑定證明書 、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國際影視有限公司10 5 年3 月28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萬 國律師事務所受被害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委任於105 年7 月12日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鑑 價報告、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 索服務表各1 份在卷可按(見警卷第30至58頁),基此以觀 ,被告確有陳列仿冒前述商標商品之客觀行為之事實,業堪 認定。
㈡至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均係 屬國際知名品牌,且廣見於各類電視節目、廣告媒體或專賣 店,並具有相當之聲譽,已為相關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 知,更何況被告所經營乃二手精品百貨,衡情被告對於其所 販售商品,縱無鑑定能力,亦不妨礙其就商品來源、價格、 真假與否,有管理識別之義務,甚難將之推諉卸責予工讀生 ;復參之被告於警詢中亦自承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之商 品,乃係其友人曾信崴所贈與,並經曾信崴告知該等商品不 能販售等語( 見警卷第7 頁) ,此核與證人曾信崴於警詢中 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 見警卷第10至12頁) ,基此足見被 告對於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商品有可能為仿冒商品之情 已有所知悉,竟仍率爾予以陳列販售,則被告自難就於該類 商品之品牌是否確為仿冒品而諉稱不知。另衡以被告僅以每 件49元至100 元不等之價格出售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可見 其欲出售如附表二所示商品之價格,均顯與市場上該等商標 商品之真品價格差距甚大;況被告自承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 ,分別其係向友人曾信崴所取得及由會員所提供,顯見其均 非係向正常管道之供應商所購得,復未曾取得具有任何進貨 或授權之憑證或相關授權證明資料等節,亦為被告於警詢及 偵查中供陳明確;綜此各節以觀,綜此而論,堪認被告取得
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時,即已明確知悉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 均係屬仿冒前述商標之商品無訛。從而,足徵被告前揭所辯 各節,要屬事後脫免罪責之詞,委無可採。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應堪以認定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罪。又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及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 低度行為,均為其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應不另論罪。另被告自105 年2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3 月17日 遭警查獲前述仿冒商標商品時止,被告於此段期間所為販賣 仿冒商標商品犯行,均係在同一地點之密切接近時間所實施 ,並侵害相同之法益,且應係基於單一販賣決意為之,其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通念認難以強行分開,應將 之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施行,予以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而 評價為包括一罪之接續犯。
四、爰審酌被告並非毫無謀生能力之人,僅為貪圖個人不法私利 ,竟罔顧商標權人往往需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 品、服務之行銷及品質的維持,才能使商標在相關業界及消 費者間,具有良好的品牌形象,而任意販賣前述品質低劣之 仿冒商標商品,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以牟利,且有損我國保 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減損商標所 表彰之功能,所為實屬可議;兼衡以其於犯後復猶飾詞否認 犯行,態度非佳;復考量被告本件犯罪態樣為在其所經營商 店內販賣、陳列仿冒商標商品及其所販賣、陳列仿冒商標商 品之規模、期間非短及所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價值、數量; 並參以被告本件犯罪動機、手段、情節及所獲利益之程度暨 被害商標權人所受損害之程度;暨衡及其教育程度為五專畢 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及個 人戶籍查詢資料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查被告上開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 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按「沒收、非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依新修正 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行為人縱行為時係在105 年6 月30日以前,如法院裁判時係於105 年7 月1 日之後, 關於沒收部分,仍應逕行適用105 年7 月1 日生效之相關規 定,毋庸比較新舊法後擇為適用。而此次修法於修正總說明 以及相關修正條文立法理由中一再闡釋「沒收為具獨立性之 法律效果,此次沒收體制之修正,與現行法將沒收列為從刑
之立法體例已有不同」,再由105 年5 月27日修正之刑事訴 訟法第309 條第1 款,亦將沒收主文特予區別記載等旨,亦 可得知新法具有獨立效果而非從刑之沒收,已不再從屬於各 罪主刑宣告之下,而應分別認定並獨立於主刑項下而為宣告 ,合先敘明。復按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業經總統於105 年11 月30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61 號令修正為:「侵害商 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於105 年12月15日生效施行, 則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本案沒收部分自應適用 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經查,本件扣案之如附表二所 示之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商品,既均係屬侵害商標權之 物,自應依( 修正後) 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2 條 第2 項、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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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商標名│商標權人/ 告訴人│註冊審定號/專 │ 指定商品 │
│ │稱 │ │用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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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ELLO │日本商三麗鷗股份│第00000000號 │衣服、褲子、童│
│ │KITTY │有限公司 │109 年6月15日 │裝等商品 │
├──┼───┼────────┼───────┼───────┤
│ 2 │布丁狗│日本商三麗鷗股份│第00000000號 │衣服、童裝、褲│
│ │ │有限公司 │110 年7月31日 │子、T 恤等商品│
├──┼───┼────────┼───────┼───────┤
│ 3 │小叮噹│日本商小學館集英│第00000000號 │T 恤、衣服,褲│
│ │哆啦A │社製作股份有限公│109 年8月31日 │子、童裝等商品│
│ │夢 │司 │ │ │
├──┼───┼────────┼───────┼───────┤
│ 4 │CHANEL│瑞士商香奈兒股份│第00000000號(│項鍊、耳環等商│
│ │ │有限公司 │正註冊審定號 │品 │
│ │ │ │00000000)107 │ │
│ │ │ │年3 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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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 數量 │
├──┼───────────┼─────┤
│ 1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 │貳拾壹件 │
│ │衣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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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 │伍件 │
│ │褲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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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仿冒布丁狗商標之衣服 │壹佰零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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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仿冒哆啦A夢商標之衣服 │貳拾貳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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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仿冒CHANEL商標之項鍊 │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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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仿冒CHANEL商標之耳環 │壹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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