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492號
TCDV,96,補,492,200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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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9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鴻記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11號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迦南地園藝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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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迦南地園藝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記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