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9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鴻記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11號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迦南地園藝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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