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56號
聲 請 人 旭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致晶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乙○○ 住臺中
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95年度存字第7241號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20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 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 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 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4590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2 0萬元擔保假扣押之執行,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724 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 請人取回擔保金,爰依法聲請裁定返還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提存書影本、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上開相關卷宗,核無不 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0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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