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1311號
TCDV,96,聲,1311,200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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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11號
聲 請 人 甲○○
            號
相 對 人 明曦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6年5月13日起,至96年11月12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明曦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明曦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債權、 債務尚在清算中,致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爰聲請裁定准 予展期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 定有明文;且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 113條亦有規定。至應以何日為清算起算日,法無明文,但 參酌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3條規定之結果,應以清算人就 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惟所稱「就任之日」,若係法定清算 人,因無須清算人為就任之承諾,應以公司解散之日為其就 任之日;若係章定、選定或選派清算人,應以其實際就任之 日為清算起算日。
三、查聲請人係於民國95年11月13日同意就任為清算人,另於95 年11月17日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 備查等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司字第313號卷 宗核閱無誤,聲請人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展期至96年11月12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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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