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16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永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 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 第3項定有明文。而該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永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以 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國稅局尚未核定完成,以致無法於 六個月內辦理清算完結申報,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 間。
三、經本院審閱94年度司字第345號、95年度聲字第2593號民事 卷宗,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准予展期至民國96年11月28日 止完結清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童貴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