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968號聲 明 人即 繼承人 乙○○送達代收人 甲○○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二、黃王碧雲、黃輝煜、黃庭裕、黃瓊艷、黃穗雯已收受聲明人 寄發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之回執。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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