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6年度,968號
TCDV,96,繼,968,200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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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968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黃王碧雲、黃輝煜、黃庭裕黃瓊艷、黃穗雯已收受聲明人
  寄發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之回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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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