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135號
聲 明 人 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其中第一順
位繼承人含子輩及孫輩以下,第四順位含內、外祖父母,以
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且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
承人應列於同一繼承系統表中)。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應提出繼承拋棄書及印鑑證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洲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