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6年度,1135號
TCDV,96,繼,1135,200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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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135號
聲 明 人 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其中第一順
  位繼承人含子輩及孫輩以下,第四順位含內、外祖父母,以
  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且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
  承人應列於同一繼承系統表中)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應提出繼承拋棄書及印鑑證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洲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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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