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6年度,384號
CTDM,106,審訴,384,2017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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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訴字第3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宜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 年度偵字第3536號、第3537號、第353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
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
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宜楷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林宜楷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 級毒品,不得擅自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12月14日晚上 19時許,在臺南市南區省道台86線快速道路橋下,向綽號「 哲仔」之姓名年籍不詳男子,以新臺幣(下同)25,000元之 價格,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 包,欲供自己施用而 非法持有之,並放置在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 方向盤下方隔板內。嗣於同年12月15日下午14時24分許,林 宜楷配偶乙○○(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 另案為不起訴處分)駕駛該車至高雄市○○區○○路0 段00 0 號前時,為警持搜索票對該車進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 編號1 至5 所示林宜楷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5 包(含袋重共 計80.81 公克,驗前及驗餘淨重詳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 驗前總純質淨重合計61.418公克,即20公克以上),而查獲 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 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 條之1規定,合 議庭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是依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其證據調查,自不受第159條第1項 、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坦承不諱,並為



認罪之陳述(見警卷第1 至5 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 106 年度偵字第3538號卷第23至24頁、本院卷第28、36至38 頁)。並有本院105 年度聲搜字第1637號搜索票、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現場蒐證及扣案照片12張、扣押物品清單各1 份、高雄 市立凱旋醫院105 年12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5335 號濫用 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紙(見警卷第8 至11、13至17、19至 24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3536號卷〈 下稱偵3536卷〉第10至12頁)在卷可稽。且有扣案之如附表 編號1 至5 所示甲基安非他命5 包可佐。綜上,足認被告前 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均相符,洵堪採為本案論罪科刑之依據 。從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 科。
三、論罪科刑:
㈠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之 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本案被告為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目的,購入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純 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甲基安非他命5 包供己施用而持有之, 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之持有第二 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政府明令禁止流 通之物,猶非法持有為數非微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欲 供己施用,所為實屬不該;且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數量甚多,情節非輕,若將之流通在外,不僅有害社會秩 序,對社會治安亦產生潛在威脅,實應非議;惟念其犯後尚 知坦認犯行,復參酌其持有毒品之期間、所持有之毒品數量 ,暨兼衡被告供承犯罪動機目的係為私用而持有,係自傷行 為,尚無證據證明害及他人,及綜合考量被告自稱國中肄業 之教育程度、業鐵工、收入固定、身體狀況良好、經濟狀況 勉持及尚須扶養1 名未成年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以示儆懲。至公訴檢察官以被告所犯具體請求本院量 處有期徒刑1 年之刑(見本院卷第40頁),本院酌情被告所 犯本罪諸般責任條件等上情,而諭知如主文之刑,應已足收 警惕之效,檢察官之求刑尚有未合之處,附此敘明。 ㈢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被告所持有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 包(含袋重、驗前、驗餘淨重及驗前純 質淨重詳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經鑑定結果確均檢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前述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 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在卷可稽,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包裝袋5 只



因殘留微量毒品而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必要與實益,爰視同 毒品整體,均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鑑驗耗損部分既已 滅失,毋庸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志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鄭伊芸
附錄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 │重量 │鑑定結果(鑑定書出處) │沒收部分 │
│ │數量 │ │ │ │
├──┼─────┼────┼─────────────────────┼───────┤
│ 1 │甲基安非他│驗後淨重│白色結晶,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第二級毒品甲基│
│ │命1包(含 │1.553 公│1.572 公克,檢驗後淨重1.553 公克,純度73.7│安非他命壹包(│




│ │包裝袋1只 │克 │9 %,檢驗前總純質淨重1.160 公克(高雄市立│驗後淨重壹點伍│
│ │) │ │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轉碼編號B0│伍參公克,含包│
│ │ │ │0000000 ,見偵字第3536號卷第12頁,下同) │裝袋壹只) │
│ │ │ │ │ │
├──┼─────┼────┼─────────────────────┼───────┤
│ 2 │甲基安非他│驗後淨重│白色結晶,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第二級毒品甲基│
│ │命1包(含 │3.521 公│3.541 公克,檢驗後淨重3.521 公克,純度76.2│安非他命壹包(│
│ │包裝袋1只 │克 │0 %,檢驗前總純質淨重2.698 公克(高雄市立│驗後淨重參點伍│
│ │) │ │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轉碼編號B0│貳壹公克,含包│
│ │ │ │0000000) │裝袋壹只) │
├──┼─────┼────┼─────────────────────┼───────┤
│ 3 │甲基安非他│驗後淨重│白色結晶,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第二級毒品甲基│
│ │命1包(含 │18.183公│18.201公克,檢驗後淨重18.183公克,純度75.6│安非他命壹包(│
│ │包裝袋1只 │克 │4 %,檢驗前總純質淨重13.767公克(高雄市立│驗後淨重拾捌點│
│ │) │ │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轉碼編號B0│壹捌參,含包裝│
│ │ │ │0000000) │袋壹只) │
├──┼─────┼────┼─────────────────────┼───────┤
│ 4 │甲基安非他│驗後淨重│白色結晶,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第二級毒品甲基│
│ │命1包(含 │18.006公│18.028公克,檢驗後淨重18.006公克,純度82.6│安非他命壹包(│
│ │包裝袋1只 │克 │4 %,檢驗前總純質淨重14.898公克(高雄市立│驗後淨重拾捌點│
│ │) │ │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轉碼編號B0│零零陸,含包裝│
│ │ │ │0000000) │袋壹只) │
├──┼─────┼────┼─────────────────────┼───────┤
│ 5 │甲基安非他│驗後淨重│白色結晶,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第二級毒品甲基│
│ │命1包(含 │37.026 │37.035公克,檢驗後淨重37.026公克,純度78.0│安非他命壹包驗│
│ │包裝袋1只 │克 │2 %,檢驗前總純質淨重28.895公克(高雄市立│後淨重參拾柒點│
│ │) │ │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轉碼編號B0│零貳陸,含包裝│
│ │ │ │0000000) │袋壹只) │
├──┴─────┴────┴─────────────────────┴───────┤
│備註:編號1 至5 所示甲基安非他命,含袋重共計80.81 公克,驗後淨重合計78.289公克,驗前總│
│純質淨重合計61.418公克,即20公克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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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