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7號
原 告 劉柏均
法定代理人 劉祥爗
余秋英
訴訟代理人 陳富勇律師
被 告 宋忠強
同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增鄉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6 年度審交易字第172 號,嗣已改
分為106 年度交簡字第1098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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