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0802號
聲 請 人 和慶國際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多維京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聲請人和慶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
所地址。
(二)甲○○是否亦為本件之聲請人。
(三)相對人多維京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地址。
(四)徐鵬超是否亦為本件之相對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錦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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