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10802號
TCDV,96,票,10802,2007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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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0802號
聲 請 人 和慶國際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多維京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聲請人和慶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
     所地址。
  (二)甲○○是否亦為本件之聲請人。
  (三)相對人多維京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地址。
  (四)徐鵬超是否亦為本件之相對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錦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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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慶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多維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