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349號
TCDV,96,拍,349,2007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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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甲○○
      乙○○
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 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4年9月23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350, 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9月19日起至民國144年 9月19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甲○○
嗣大里市○○段637建號部分於民國94年10月14日移轉登記 與相對人乙○○。而債務人甲○○於民國94年9月28日向聲 請人借款1,11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清償日期為民國104年9月28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 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96年1月28日起即 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983,806元及利息 、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 證。本件相對人乙○○雖為部分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 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源森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童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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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