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343號
TCDV,96,拍,343,2007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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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94年8月15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160,000 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8月8日起至民國134年8 月7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即相對人。
嗣債務人丙○○於⑴民國94年8月17日⑵民國94年8月23日向 聲請人借款⑴1,490,000元⑵31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 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均為民國114年8月17日,應按月繳 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均自民 國95年11月18日起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 本金共1,8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 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源森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童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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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