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273號
TCDV,96,拍,273,2007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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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李美娟即林裕平之遺產管理人
            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裕平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裕平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 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4年4月7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680, 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3月31日起至民國144年 3月30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林裕平
嗣債務人林裕平於民國94年4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⑴1,190,0 00元⑵21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 日期均為民國114年4月14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 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而債務人林裕平於民國95年5月22日 死亡,經本院以95年度財管字第70號裁定選任李美娟為遺產 管理人確定。詎債務人均自民國95年5月14日起即未繳納本 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共1,351,225元及利息、 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上開裁 定及其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 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文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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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