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169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停止親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曾行親權人黃貞燕之除戶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洲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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