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李玫諭原名李美蘭
弄12
送達代收人 眾禾會計師事務所
上受罰人因明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逾期呈報清算
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玫諭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 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 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上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 定有明文。
二、查受罰人即清算人李致諭(原名李美蘭)係於民國(下同) 96年4月28日就任為清算人,此有清算人願任同意書在卷可 稽,乃其遲至96年5月14日始向本院聲報,顯已逾法定聲請 期限,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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