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6051號
債 權 人 竣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王微碼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債權人竣強企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於狀末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古薰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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