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33854號
TCDV,96,促,33854,20070516,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3854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昶交通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確認利息起算日 (因債權人請求自〝附表所示起至清
     償日止〞係不明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瓊珠

1/1頁


參考資料
永昶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